人力资源 > 正文

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能以补休代替加班工资

2015-03-19 15:45:29 来源:山东工人报社

刘女士所在单位由于是服务行业,所以国庆节假日期间按单位的要求加了两天班,假日过后单位安排刘女士休息了两天。日前,刘女士在领取工资时发现没有加班工资,便找公司领导要求发加班工资。公司领导解释说刘女士的国庆节加班已补休了,无须再支付加班工资。为此,刘女士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有关劳动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而且每周至少要休息一天。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要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每月加班时间不超过36小时,延长的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应该支付正常劳动时间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且不能以安排补休代替加班工资。

根据上述规定,只要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安排职工加班,即使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后进行了补休,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也仍要按规定发放。劳动保障部门调查核实后认为,该公司确实存在用补休的方式不给职工发法定节假加班工资的违法行为,遂依法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要求该公司严格执行工时制度,并按规定支付刘女士的加班工资。薛守喜

hr@yaochenwd.com.cn
010-59444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