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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助推中医药海外发展

2015-03-24 14:43:01 来源:中国医药报

□ 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  黄建银

我国中医药服务贸易的政策

我国服务贸易理论与实践是建立在“服务贸易比较优势理论”的基础之上,中医药是我国独具知识产权和比较优势的服务产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

2009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提出了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2009年4月,《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明确了新时期发展中医药事业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强调要完善相关政策,积极拓展中医药服务贸易;2012年4月,国务院转发了由商务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十四个部委共同签署的《关于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的若干意见》,标志着推动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已经成为政府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随后,2014年1月,商务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成立了“中医药服务贸易专家咨询委员会”,为推动中医药服务贸易提供了组织保障;世界中联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际合作司的大力支持下,首个向国家民政部申报成立“服务贸易专业委员会”的申请,并得到了民政部的批准,于2014年10月1日在俄罗斯圣彼得堡召开第十一届世界中医药大会期间,举办了“世界中联服务贸易专业委员”成立大会,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中医药服务贸易从业机构和相关专家申请加入该专业委员会,成为第一个开展系统研究中医药服务贸易的专业学术研究和中医药服务贸易促进的国际性专业机构。

政策措施初见成效

随着世界新一轮产业结构调整和贸易自由化进程的继续推进,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在各国经济中的地位还将不断上升,服务贸易发展整体趋于活跃。世界各国纷纷制定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发展战略,欧美等经济发达国家利用其服务贸易发展水平领先的优势,通过各种多双边的谈判要求世界各国开放服务贸易市场,以此扩大服务贸易出口。世界贸易组织(WTO)新一轮谈判以及区域性经济合作(FTA)的谈判,服务贸易都成为主要议题。世界服务贸易领域的利益格局将在各方的博弈中重新形成。

中国政府及时抓住世界新一轮产业结构调整和贸易自由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的历史机遇,在自由贸易区(FTA)谈判中将中医药服务贸易的国内规制和市场准入纳入到自由贸易区谈判议题之中。2008年4月,中国与新西兰在北京正式签署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这是中国与发达国家签署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该协定首次就中医药服务贸易达成了市场准入协议。协议开启了利用在自由贸易区谈判中,推动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的成功先例。

2008年10月,继中国政府与智利、巴基斯坦、新西兰政府签署了双边自贸协定之后,中国政府与新加坡政府签署了第四个双边自贸协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在中医药服务贸易方面,双方在FTA服务贸易承诺表和中国-东盟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市场准入承诺清单的基础上,进一步相互扩大市场准入范围。新方承诺包括:(1)承认中方两所中医大学学历;(2)允许中方在新设立中医大学和中医培训机构;(3)允许中方在新开办独资医院。中方承诺包括:(1)承诺新方在华设立股份比不超过70%的外资医院;(2)认可新加坡两所大学的医学学历。借助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谈判机制,中医药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再出佳绩。

2014年11月,在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区谈判中,澳大利亚政府承诺了为中国公民提供有效期为四年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服务签证,该签证的配额为每年1800名,包括中餐大厨、传统中医、中文老师和武术教练;该签证凡有效期超过12个月,可携带配偶及子女。为中国公民提供有效期为四年的公司内部调动(在中国和澳洲都有机构的跨国公司内部岗位调动)及公司总经理(或者同级别岗位)签证。中医药服务贸易借助中澳自由贸易区谈判,对中医以自然人流动提供模式进入澳大利亚市场消除了壁垒和障碍。

中国政府出台专门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政策并成立了“中医药服务贸易专家咨询委员会”,社团组织成立专门的服务贸易研究和促进机构,这标志着我国中医药服务贸易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即服务贸易成为国家促进中医药海外发展的战略工具和工作抓手,中医药海外发展将从民间自发贸易行为转向由政府引导、各方面力量参与,以促进中医药国际服务的增长、技术进步和国际竞争力为宗旨,以WTO/GATS、FTA等相关国际服务贸易规则为依据,以相关国家和地区市场的国内规制和市场准入为研究对象,以减少和消除技术性贸易措施和壁垒为目的,以推动中医药服务贸易渐进自由化为目标,共同开创循序渐进地有序推动中医药海外发展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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