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胡 芳
国家发展改革委放开药品价格管制方案尚未落地,国家卫生计生委药品价格谈判即将到来。
3月17日,在部分省市药品价格座谈会尚在召开之际,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药品价格谈判机制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已经完成了相关15个部门的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国家卫生计生委将牵头组建国家药品价格谈判指导委员会,会选择价格高、疗效确切、社会关注的若干专利药品和独家生产药品先行试点,以我国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价格为参考,进行价格谈判。以需求为导向,肿瘤用药、心血管用药、儿童用药、公共卫生用药、中成药等类中的专利药品和独家生产药品将被重点纳入谈判范围。
分类谈判是核心
药价谈判一直是近期我国药价改革的重点内容。去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的《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提出,专利药、独家药品等价格由多方参与的谈判形成;今年2月28日,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再次强调,对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价格谈判机制。但谈什么、怎么谈、谁来谈等具体问题,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才轮廓初现。
根据征求意见稿,药品价格谈判的总体思路为,“集中全国公立医院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市场份额,借鉴国际经验,统一与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价格谈判”,原则是建立国家和省(区、市)两级药品价格谈判制度,区分不同类别专利药品和独家生产药品,运用医保支付标准、纳入公共卫生服务,医疗市场份额等政策策略,采取量价挂钩、单一货源承诺、买赠结合、打包议价、税价联动等方式,实现谈判效果最大化。
“分类谈判是核心。”一位业界人士对记者表示,征求意见稿重点将肿瘤用药、心血管用药、儿童用药、公共卫生用药、中成药等类中的专利药品和独家生产药品纳入谈判范围,但品种不同,谈判方式不同。
对临床用专利药品,将参照我国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以及其他国家药品价格,依托卫生计生委预算管理医院、省级医院、高校附属医院以及部队用药数量,以市场换价格,由相关专业谈判组谈判议定采购价格。
对于公共卫生专利药品,则借鉴艾滋病、结核病用药纳入公共卫生项目采购供应模式,带预算谈判、带量谈判、集中采购、集中配送、定点机构、定人使用,由中国疾控中心谈判议定采购价格。
而独家生产的中成药,则委托省级谈判机构依据当地医保筹资水平,通过谈判协商,确定采购价格,并与医保支付标准联动。
“前两类都是国家级谈判,独家生产的中成药则是省级谈判。”上述人士表示。
面对这样庞大的谈判工程,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设计,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牵头建立国家药品价格谈判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发改委、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10多个部门。该委员会负责审定谈判药品品种、谈判实施方案和采购价格等重大事项,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卫生计生委。
原研药价格或将受创
众所周知,价格谈判的核心是以市场换价格。对企业来说,要想获得市场,必须先行降价。尽管有外企人士认为,价格谈判将对跨国药企产品销售带来帮助,但也有业内人士指出,如果参照我国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以及其他国家药品价格进行价格谈判,原研药价格将受到较大冲击。
以前一时期炒得沸沸扬扬的格列卫为例。有资料显示,该品在香港售价约合17000元/盒~19000元/盒,在美国售价约合19000元/盒,而在我国内地的售价则为23500元/盒左右,有的省份甚至高达25800元/盒。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坦言,我国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的原研药品价格确实和内地存有差距,但单纯将上述地区的药品价格作为价格谈判的参照实行一刀切,还是“不太合理”。“跨国药企药品定价跟当地税收、物流成本、药品进入市场时间、该市场竞品激烈程度以及产品的生命周期都有关系。比如说,我国香港地区是免税区,仅免税一项,香港地区的药品价格跟内地可能就有较大差距。”该人士说。
较之原研药品,由于谈判方式不同,中药独家品种的降价压力可能没有那么大。根据征求意见稿,价格谈判先期由包括国家癌症中心、国家心血管病中心、中医药行业协会在内的多个机构,分别成立肿瘤用药、心血管用药、中成药等专业谈判组,承担具体谈判事宜。由此可见,中药独家品种是由中医药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跟中成药企业进行价格谈判。而行业协会本身就是由业内大中型企业组成,由协会来与企业进行价格谈判,其谈判力度可想而知。上述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直言,由协会来跟企业进行价格谈判,极易造成价格垄断。
不仅如此,中药独家品种的省级谈判是“依据当地医保筹资水平,通过谈判协商,确定采购价格”。一位业内资深人士认为,此举可以解读为,在医保筹资水平高的地方,中药独家品种的价格可以略高;在医保筹资水平低的地方,中药独家品种的价格可以略低。“北京和上海是全国医保筹资水平最高的地区,是不是意味着北京和上海的医保患者所使用的独家中药价格会比其他省份要高?”他提出质疑。
医保谈判在行动
事实上,在征求意见稿出台之前,地方上已经开始了部分特殊药品通过谈判机制入医保的探索。
江苏省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特药制度,将抗肿瘤分子靶向药、孤儿药纳入其中,赫赛汀、格列卫、达希纳3种抗肿瘤药由此进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2014年12月,浙江省人社部门将31个高值药品纳入该省大病保险特殊用药谈判范围,其中超过一半的为外资品牌,诺华、礼来、辉瑞、拜耳等跨国药企的产品均榜上有名;当月,江西省人社厅通过启动谈判机制,将甲磺酸伊马替尼等5种特殊药品以团购价纳入医保;而在山东青岛签约的第二批高值药品医保谈判品种中,有10余个品种进入,除外资产品外,本土品牌有中信国健的益赛普、先声药业的恩度和艾得辛。
但是不难看出,这些试点均由社保部门组织。面对征求意见稿,有业内专家表示了困惑:不管价格谈判如何进行,发改委还是价格主管部门,药费最终还是由医保来结算支付。而征求意见稿强调由卫生计生委牵头组建国家药品价格谈判指导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卫计委,成员包括卫生计生委药具管理中心、统计信息中心、卫生发展研究中心和发改委药品价格评审中心等。“我个人还是比较期待发改委和医保部门在价格谈判中能更多地参与。”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要“集中全国公立医院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市场份额,统一与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价格谈判”。对此,上述专家指出,《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强调“医院是采购主体”,“在价格谈判中,也希望医院能够发挥作为采购主体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