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患者只开药不诊查 挂号费最高不超1元)
昨日,华商报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备受关注的《陕西省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确定,4月1日起实施。
方案规定,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平均降低20%,检验类项目价格平均降低12%。诊查、床位、护理、手术、治疗及中医等类别中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平均提高28%。
取消城市公立医院药品加成
该方案明确,取消城市公立医院药品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加大财政投入和医院加强成本核算分担。
对不同等级、不同类别的医院和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差别化定价,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通过提供优质医疗服务获得补偿,引导患者合理分流。
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城市公立医院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实行零差率销售,医院补偿由医疗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医疗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取消药品加成所减少的合理收入,按照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补偿90%、同级财政补偿5%、医院加强成本核算承担5%的比例分担。
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平均提高28%
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及检验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将大型医用设备(磁共振、CT、PET/CT、X刀、伽玛刀、高强度超声聚焦刀等)检查治疗价格平均降低20%,检验类项目价格平均降低12%。
提高诊查、床位、护理、手术、治疗及中医等类别中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平均提高28%。其中:诊查费平均提高134%、床位费平均提高46%、护理费平均提高97%、部分手术类价格平均提高20-40%、部分治疗类价格平均提高15-20%、临床诊疗及医技诊疗中部分检查类价格平均提高10-25%。
针对涉及部分特殊群体的相关医疗服务项目(放射治疗、腹膜透析、血液透析等)及部分检查、治疗、手术等项目价格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放开特需服务项目价格
对公立医院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需求的前提下,为满足患者不同层次的需求,按照国家“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要求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设置规定及诊疗规范开设的特需病房、特需门诊的床位费、诊查费,及体现个性化需求、市场竞争较充分的口腔正畸、口腔种植、人类辅助生殖、医学美容、中医推拿、中医综合(不含中医辨证论治)、机器人辅助手术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立医疗机构自主确定。
只开药不诊查收费不超1元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挂号费并入诊查费,对只开药不诊查的患者保留方便门诊挂号费,按最高不超过每次1元收取。将现行取暖费、空调降温费及普通病房内设独立卫生间和提供热水洗浴加收的费用,并入床位费,按照病房条件分为带卫生间和不带卫生间的病房床位费。
儿科医疗服务价涨幅不超10%
根据国家卫计委、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21号)要求,六周岁(含)以下儿童手术项目在成人手术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提高幅度不得超过10%。
据悉,以上调整和规范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陕西省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7版)》。
据悉,该方案自2017年4月1日起,与我省取消城市公立医院药品加成政策同步实施。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卫生厅《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设特需病房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此前与本方案不符的相关规定一律废止。
部队公立医院按上述方案执行
省物价局要求,各设区市和杨凌示范区实施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取消药品加成后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由市(区)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上统一的项目及价格政策规定,结合当地财政补助等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具体价格不得超过省上确定的相应级别医院最高限价,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省管、中央在陕及部队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的医疗服务价格按上述方案执行,与所在地同步实施。
各市(区)结合本地实际,选择部分县(市、区)或医疗机构探索按病种、按服务单元收费方式。对基本医保基金支付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由省医保经办机构综合考虑医疗服务成本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与医疗机构谈判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指导价,引导价格合理形成。
各县(市、区)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我省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中的项目及下调比例,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价格,利用腾出的空间,提高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合理制定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作者:毛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