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屡禁不止的袭医事件令医患矛盾进一步升级。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由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从今年11月1日起,“医闹”行为如果致使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将被判定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意味着“医闹”将正式入刑。然而,法律专家认为,“医闹”入刑仅是治标之举,难以治本。
医患矛盾,板子打在谁身上
不知从何时起,身边总能听到关于医患矛盾的事情,亦不知从何时起,“医闹”成了生活和网络的热门词汇。医患纠纷究竟谁是谁非,多年来没有定论。
去年5月14日,家住辽宁省本溪市的刘先生带着10岁的女儿来到北京同仁医院给孩子做斜视检查。据他介绍,当时挂的是专家林楠的号,林楠医生给他们做了一些简单的视觉检查后让孩子做了一个同视机检查,当时检查结果为:Ⅰ级-5°、Ⅱ级-10°~+4°、Ⅲ级(-)阴性140"。林楠医生看完检查结果,在病历手册上写下诊断为:间歇性外斜,可以手术。刘先生一家也同意手术,并向医生询问,孩子哪个眼睛出现斜视,手术具体时间以及手术是否是林楠本人做?林楠回复“先做术前检查”。于是刘先生一家带着孩子按照林楠医生开的检查项目做了多项术前检查,其中有一项依然为同视机检查,然而此次检查结果为:Ⅰ级-9°、Ⅱ级-13°~-2°、Ⅲ级(+)阳性60"。检查室大夫拿着检查结果说:“用肉眼看度数就不大,根本不用做手术。”
同一家医院的两次相同检查结果却截然不同。刘先生担心有误差,拿着结果再去找林楠医生询问,以哪一个结果为准。林楠医生态度生硬地说:“按功能第Ⅲ级结果是阴性可以做手术,阳性可以不做,如果不想做就继续观察。”而对于两次同样设备检查的结果为何由阴性转为阳性,以及数据的差异为什么这么大,林楠医生未给出任何解释。与此同时,她把写在病历手册上的第一次同视机检查结果连同建议手术的诊断、术前检查的儿科会诊、散瞳检查结果等4页一同撕掉,并将第二次同视机检查结果重新抄写在病历手册上,重新写了诊断。其他术前检查结果、病历、连同撕掉的手册一起收走。
孩子最终没有做手术。但是这件事给刘先生一家带来的后怕还是不小。“如果没有第二次的同视机检查,按着第一次检查结果进行了手术,会出现什么后果我们不敢想象。”尽管刘先生自己吞下了苦果,但是他还是希望医生们尽到责任,别为医患纠纷埋下隐患的种子。
医患纠纷,1/3发于沟通有误
相关统计数据显示,自2011年以来,我国医疗纠纷发生率每年上升20%,有的地方高达40%,全国平均每家医疗机构每年发生的医疗纠纷数量在40起左右。针对此情况,北京商报记者联系北京京翰医患纠纷调节与法律援助中心(以下简称“京翰医患中心”),对这家成立于2013年的首个民间组建的医患纠纷调解机构进行了采访,相关负责人表示,该中心接待的医患咨询主要以北京市的为主。
京翰医患中心提供的统计数据显示,该中心去年共接待医患咨询612例,其中213例为现场咨询,399例为电话咨询。在接待的日常咨询中,164例属于医院基本不承担医疗责任,但是或多或少因为医务人员态度不好、就医流程存在不合理等问题。尽管这些矛盾通过该中心专业知识介绍和法律解释,最终化解了纠纷,没有进一步发展。也就是说,仅因为医患之间不能进行有效沟通,或是医务人员态度问题引发的医患纠纷占到总量的26.8%。
对此,北京京翰医患中心主任张文生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京翰医患中心成立至今,每个月接到需要调节医患矛盾的案件数量呈逐渐上升趋势。在需要调节的案例中,大多数的起因是医院和医生的态度让患者及家属难以接受,医患之间不能进行有效沟通,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
而针对将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医闹入刑”的做法,张文生认为,尽管在定罪量刑方面有了明确的法律支持,但不意味着可以终结“医闹”。他表示,“‘医闹入刑’本身就是一个非专业性的提法,并不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只是在原有的法律空间内,按原来的罪名去惩治恶性伤医事件,并不会对患者维权有影响,也并没有给医生提供额外的保护”。在他看来,这仅是一个“噱头”。同时,张文生表示,新刑法的修订不会对京翰医患中心的工作有任何影响。
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金通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医闹入刑”在刑法上加以规制,表明了国家对“医闹”分子严惩的态度,一定程度上对那些严重影响医疗秩序甚至伤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人或者组织可以起到震慑作用。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并没有直接规定有关“医闹”的相关罪名,只是把“医闹”纳进“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虽然对“医闹”分子有威慑力,但并不能彻底解决医患矛盾。在李金通看来,“医闹入刑”主要是治标,如果一味强调刑法上的处罚,很难在医院、患者以及有关部门之间开展理性对话,反而会加重法律的负担。
此外,李金通认为,“医闹入刑”还需要对“医闹”分子的责任细化。对“医闹”的定义、“医闹”分子组织者、参与者、实施者等相关责任的区分与认定,以及“医闹”与“医疗暴力行为”的界线,还需要有法律或是司法解释的进一步明确规定。李金通表示,“在医患矛盾的问题上,刑法必须在刑法谦抑原则的基础上明确法律的底线,提供维权的平台”。
医患关系,责任和理解胜过条例
张文生表示,在他接触的案件中令他感触最多的是,由于医务人员的责任心不强导致误诊是引发医患矛盾的导火索。在很多案件中,医务人员的疏忽大意直接导致医患之间矛盾的产生。在他看来,“医闹入刑”对恶性袭医事件有一定威慑力,但却不是医患矛盾的治本之策。
李金通也表示,医患矛盾问题历史久远、成因复杂。“看病难、看病贵”等医疗体制不健全、医疗问责机制缺失、医疗资源分配不均、医疗知识与信息不对称、病患家属对医疗期待值以及现有医学水平之间的落差等都是造成医患矛盾的原因。而刑法的惩罚只是最后的处置,解决医患矛盾的根本在于抓住医患矛盾的成因,关注如何预防医患纠纷。
“解决医患矛盾的根本途径是做到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张文生说道。让患者能够清楚地明白自己的病情,医患双方达到共识才能有效避免矛盾的发生。像上述案例一样,如果医务人员对患者及家属能够换位思考,有更多的责任心、耐心,与他们进行有效的沟通,那么就有可能避免矛盾的发生。“万事万物都是双向的,医生在需要得到患者理解的同时也需要对患者尽到相应的责任,只有这样才会出现和谐的医患关系,医患矛盾才能在根本上得到解决。”
李金通表示,解决医患矛盾要采取多元的解决机制,多管齐下。首先要深化医疗体制改革,公立医院回归公益性,政府加大对公共卫生的财政投入,促进医疗资源的平均分布,解决百姓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要加强对医疗公共秩序的维护,加强对“医闹”的打击力度。其次,要加强医院与患者的沟通,促进医患之间知识与信息的对称与交流。让患者及家属能够正视医学界还有许多未知、病患本身的风险、医学并不是万能等问题,最后要增强医疗保险的覆盖面,这样既转移了医生的风险,也使患者的利益得到及时维护与补偿。
刑罚只是末端处置,保护医患权益,更应该关注如何预防、缓解医患纠纷。充分的医患沟通,重建医患互信,才是减少纠纷的最佳保障
(周二健康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