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魏小湘
“深圳是全国医疗服务市场最开放的城市,但放开的同时,必须加强监管,杜绝一放就乱现象。”深圳市卫健委相关负责人曾表示,深圳全市卫生监督部门、药品监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医保部门、公安部门等部门将形成执法合力,对违法执业、医疗欺诈等行为以铁的手腕进行打击。而近日,深圳市卫健委印发《深圳市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监管及整顿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未来两年时间里,深圳医疗服务市场将迎来持续整顿。
据了解,专项整治时间从2019年1月18日到2020年的12月31日,通知中指出,卫生监督执法的内容不能狭隘理解为仅仅是机构和人员是否符合资质要求、是否按规定书写保管病历、是否履行知情告知义务等,目前投诉较多的反映诊疗行为是否符合技术规范、是否存在“医疗欺诈”等问题,这些都是涉嫌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卫生监督机构要切实承担起查处职责,切实整顿深圳市医疗服务市场。
违法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将被严惩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全国多地都在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落实中央精神,转变政府职能,积极推进鼓励社会资本办医工作,而以往对于社会办医“重审批、轻监管”的状态也正面临改变。这次深圳在通知中明确,对于社会办医将采取“宽进严管”措施,依法加强医疗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指导和规范合法行医,强化医疗机构的主体责任,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通知要求,依法建立退出机制,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的医疗机构,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相关规定建立和完善退出机制,并依法对医疗机构进行暂停执业、吊证等处罚,对其医务人员做出停业、吊证等处罚,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对于不配合行政部门监督管理、调查取证等不配合监管行为的医疗机构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七十八条予以停业整顿的处罚。
同时,还将建立黑名单制度,提高医疗机构违法犯罪成本。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的,已移交公安部门或扫黑除恶办核查的医疗机构将列入黑名单,在公安、司法部门案件结案之前,严格控制医疗机构为消除被处罚的不良影响,改头换面,“换个马甲”继续经营,从严控制其进行医疗机构名称、负责人等项目变更,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市场监管部门联合进行管控。
对于开展“医疗欺诈”的医师,在医师执业注册系统进行备注,并向省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报告,列入黑名单;提高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成本。
三大专科问题突出,医疗美容将专项整治
实际上,长期以来,泌尿外科、妇科、医疗美容等专科领域一直是群众投诉、举报的重灾区,在2018年5月,深圳曾印发一份重磅文件——《深圳市严厉打击医疗机构医疗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方案》,从2018年5月起到9月底,全面排查全市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医疗欺诈、强迫交易、诱导消费、强制消费”等情形。并对群众投诉、举报较多,问题较突出的医疗机构以及泌尿外科(男科)、妇科等专科领域进行“精准打击”。
而这一次,医疗美容这一专科领域也要迎来专项整治了。
医疗美容不同于一般的疾病诊疗,属于“锦上添花”的医疗行为,但具有很大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引发的医疗纠纷较多,近年来也发生多起严重人身损害医疗美容案例,针对医疗美容市场暴露出来的问题,对以下问题进行整治。
一是规范医疗美容医疗机构使用的植入性医疗器械和美容相关药品全流程管理。各医疗机构要建立植入性医疗器械、透明质酸钠、胶原蛋白、肉毒毒素等相关药品的台账管理制度,明确进货渠道、流向等,并保留相关记录清晰可查,坚决杜绝出现“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行为。
二是严禁医疗美容医疗机构使用未经注册器械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使用来源不合法或未经注册医疗器械存在极大的医疗安全隐患,坚决杜绝使用未经注册或走私进口医疗器械开展医疗美容行为,切实保障购置医疗器械来源合法、资质齐全。
三是严禁医疗美容医疗机构违规介入消费者“医美贷”等消费类贷款的行为。医疗美容机构不得向任何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推荐消费者通过消费者贷款方式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医疗美容机构在接受消费者贷款过程中发现可疑非法贷款行为的要及时向辖区公安部门报案并将线索报我委扫黑除恶办。
市、区、街道卫生监督机构通过日常巡查、接受患者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来源不明植入性医疗器械、药品或者管理混乱无台账管理记录的,发现使用不合法医疗器械的,要及时封存相关物品和证据,以免造成不良后果,并移交同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该吊销执照的吊销,该关停的关停,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追究刑事责任!”深圳市一位领导人曾在全市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形成综合执法、联合打击的机制。医疗卫生部门特别是卫生监督部门、药品监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医保部门、公安部门在一个违法案件的查处中形成执法合力,对违法执业、医疗欺诈等行为以铁的手腕进行打击,依法从重从严处理。
随着全国医疗服务最开放城市——深圳对于医疗欺诈零容忍的态度,可以预见的是,未来很多城市将会跟进,全国医疗服务市场将迎来一波强势整顿潮,为数不少的欺诈式医疗机构将在这一风波中倒下。
附:文件全文
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监管及整顿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深卫计医政〔2019〕19号
各区(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社会办各医院,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监管及整顿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卫生计生委
2019年1月17日
深圳市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监管及整顿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卫生健康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切实加强医疗机构监管,从严从重从快依法查处医疗机构医疗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市民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制定本专项整治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问题为导向,立行立改,全面落实国家、省、市领导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加强医疗机构监管,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医疗机构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确保人民群众的权益和健康。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医疗机构监管,全面排查和依法查处我市医疗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严惩违法违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全市产生震慑作用,有效规范我市医疗秩序,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明显提升,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不违法、不敢违法的成效初步形成。
三、重点工作内容
(一)推进医德医风和行风建设,确保行业风清气正。
(二)督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严格执行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和诊疗规范。
(三)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项目设立和价格管理。
(四)整顿和规范医疗广告。
(五)开展医疗美容专项整治。
(六)开展健康体检行业专项整治。
(七)严厉打击非法行医。
(八)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医疗机构医疗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
(九)严厉打击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严厉打击充当“保护伞”的行为。
四、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输液的管理。
医师应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按照卫生行政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等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并制定本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目录并及时调整,对目录内手术进行分级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关于手术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展手术。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应按照《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静脉输液管理的通知》(粤卫办函〔2017〕332号)文件精神,加强静脉输液管理,严格掌握静脉输液指征。对于文件中列明的门、急诊原则上不需要输液治疗的,原则上不采用静脉输液。确需输液的,医师应附情况说明,并要履行知情告知义务,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静脉输液。
对未按照规范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输液治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理。
(二)依法规范医疗服务项目设立和价格管理。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各医疗机构要依法规范医疗服务项目管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设立服务项目;营利性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项目,但必须严格按照规范确定项目内涵及名称等,并按照规范开具合法收费收据;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规定的医疗项目,其对外公示、收费的项目名称必须与《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规定的名称一致,不得加任何修饰,凡不符合此项规定,必须于2019年2月底前整改到位。各医疗机构新设《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规定之外的医疗服务项目,应当审核评价其有效性和必要性,并组织开展本医疗机构技术能力和安全保障能力论证,通过论证后才可应用于临床,并必须严格按照规范确定项目内涵及名称等,保留所有原始资料备查,禁止随意设立医疗服务项目。
规范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应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并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水平相对稳定;要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建立价格公示台账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在定价时不得违背市场原则,制定明显与设施、设备价值不一或与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明显畸高的医疗服务价格。
市、区、街道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和价格行为的监督,发现医疗机构存在未依法完整公示医疗服务项目费用、项目内涵、计价依据及说明的,应依法予以处理,并移交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医疗机构价格违法行为;发现医疗服务项目相关公示信息存在虚假或者欺骗、诱导患者接受治疗的,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依法处理;发现医疗机构未依法开具收费票据的,应依法移交税务或财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行为的,应当依法移交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三)规范医疗机构医疗广告管理和信息公示管理。
医疗机构在获取广告批文后必须严格按照广告批文发布医疗广告,不得发布与医疗广告式样不一致的医疗广告;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批申请;严格按照规定公示机构信息、医务人员信息、医疗设备信息等,不得通过互联网自媒体、医疗机构官网等渠道及在医疗机构场所宣传虚假或夸大的机构、人员、设备等方面信息;医疗机构宣传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致,不得对外公示宣传与本单位实际名称不一致的信息,如诊所、门诊部对外宣称医院,医院加挂研究院、未经批准的附属医院标牌等。
市、区、街道卫生监督机构通过日常巡查、接受患者投诉举报等途径获取医疗机构广告违法信息时,应及时移交医疗广告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由此误导患者接受诊疗的或者发布虚假的公示信息的,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依法处理。
(四)切实加强医德医风和行风建设。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深圳惠爱门诊部等涉恶案件的恶劣影响,吸取教训,加强案例警示教育,强化“一岗双责”意识,落实主体责任,重点针对违反“八项规定”“九不准”要求、医疗欺诈、欺诈骗取医保基金、院内推销高值医疗用品、涉恶涉黑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医疗乱象和行业作风专项整治行动。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卫生健康部门印发的加强行业作风管理的文件加强医务人员医德医风培训,切实加强医德医风教育,提高医务人员廉洁从医、依法行医意识,引导医疗机构守法经营、诚信经营、依法执业。
(五)持续深入推进严厉打击医疗机构医疗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
在巩固全市卫生计生系统前期开展严厉打击医疗机构医疗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我市卫生计生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市、区、街道卫生监督机构要根据监管对象违法违规方式、手段的变化,勇于担当,敢于执法认定,继续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医疗欺诈、强迫交易、诱导消费、强制消费”等行为;医托欺骗患者、非法行医以及黑陪护、黑救护车、黑诊所等行为;群众投诉、举报较多,问题较突出的医疗机构以及泌尿外科、妇科、医疗美容等专科领域;在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其他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医疗秩序和群众健康权益。
(六)持续开展打击非法行医。
市、区、街道卫生监督机构要制定工作方案,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所属辖区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要将专项行动与日常监督结合起来,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黑诊所”、“医托”等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查处医疗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要重视投诉举报线索,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重点打击,包括: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无任何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生活美容场所开展医疗美容服务项目,零售药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等违法行为,以养生保健等名义非法开展医疗活动,非法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违法行为和“两非”行为等,确保打击非法行医取得实效。
(七)依法严厉查处未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的行为。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诊疗常规、规范执业行为,切实落实医疗质量安全18项核心制度,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各区(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单位要按照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要求,重点检查辖区内医疗机构是否对照要求完善本机构管理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教育和考核,确保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市、区、街道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医疗核心制度的学习,提高识别能力,依法严厉查处医疗机构未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的行为。
(八)坚决查处健康体检行业违法违规行为。
市、区、街道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健康体检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力度,建立对辖区内健康体检机构的定期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和医疗质量安全隐患应责令及时整改,并将相关监督情况向社会公开。对辖区内健康体检机构的依法执业情况要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对未经许可开展健康体检服务、使用非卫技人员开展诊疗活动、健康体检项目超出诊疗科目、冒用他人身份或资质开展健康体检诊疗活动、出具虚假或者伪造健康体检结果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九)规范审批准入管理,建立医疗机构违法退出机制。
根据国务院、广东省和深圳市的统一部署,我委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落实中央精神,转变政府职能,积极推进鼓励社会资本办医工作,各级行政部门在做好简政放权,高效服务的同时,按照“放管服”改革的精神,要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状态,采取“宽进严管”措施,依法加强医疗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指导和规范合法行医,强化医疗机构的主体责任,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依法建立退出机制,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的医疗机构,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相关规定建立和完善退出机制,并依法对医疗机构进行暂停执业、吊证等处罚,对其医务人员做出停业、吊证等处罚,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对于不配合行政部门监督管理、调查取证等不配合监管行为的医疗机构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七十八条予以停业整顿的处罚。
(十)建立黑名单制度,提高医疗机构违法犯罪成本。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的,已移交公安部门或扫黑除恶办核查的医疗机构将列入黑名单,在公安、司法部门案件结案之前,严格控制医疗机构为消除被处罚的不良影响,改头换面,“换个马甲”继续经营,从严控制其进行医疗机构名称、负责人等项目变更,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市场监管部门联合进行管控。
对于开展“医疗欺诈”的医师,在医师执业注册系统进行备注,并向省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报告,列入黑名单;提高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成本。
(十一)加强信息化建设,实施动态监管。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诊疗信息,特别是收费、病案相关信息必须纳入市或区的信息平台。全市所有市属公立医院及社会办医院必须完善信息化建设,在2019年2月底前必须完成接入市医学信息中心统一的全市医学信息管理平台,并按照要求实时推送门诊、住院诊疗及收费信息等数据,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也要加强辖区信息化建设,将所属医疗机构纳入统一信息平台管理。
逾期仍未接入全市医学信息管理平台、不按要求推送数据或推送数据不完善不真实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二)实施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投诉举报平台建设,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进一步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全面推进信息公开,市、区、街道卫生监督机构应建立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示制度,参照法院判决案例公示制度,在违法违规行为案件查处结束后,要第一时间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微博及传统媒体等向社会公开,完善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发挥媒体监督作用,支持社会各界参与监督。
市、区、街道卫生监督机构未向社会公开查处情况的,由其主管部门进行问责。
(十三)开展医疗美容专项整治。
医疗美容不同于一般的疾病诊疗,属于“锦上添花”的医疗行为,但具有很大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引发的医疗纠纷较多,近年来也发生多起严重人身损害医疗美容案例,针对医疗美容市场暴露出来的问题,对以下问题进行整治。一是规范医疗美容医疗机构使用的植入性医疗器械和美容相关药品全流程管理。各医疗机构要建立植入性医疗器械、透明质酸钠、胶原蛋白、肉毒毒素等相关药品的台账管理制度,明确进货渠道、流向等,并保留相关记录清晰可查,坚决杜绝出现“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行为。二是严禁医疗美容医疗机构使用未经注册器械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使用来源不合法或未经注册医疗器械存在极大的医疗安全隐患,坚决杜绝使用未经注册或走私进口医疗器械开展医疗美容行为,切实保障购置医疗器械来源合法、资质齐全。三是严禁医疗美容医疗机构违规介入消费者“医美贷”等消费类贷款的行为。医疗美容机构不得向任何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推荐消费者通过消费者贷款方式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医疗美容机构在接受消费者贷款过程中发现可疑非法贷款行为的要及时向辖区公安部门报案并将线索报我委扫黑除恶办。
市、区、街道卫生监督机构通过日常巡查、接受患者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来源不明植入性医疗器械、药品或者管理混乱无台账管理记录的,发现使用不合法医疗器械的,要及时封存相关物品和证据,以免造成不良后果,并移交同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十四)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依法落实监督管理主体责任,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保障专项整治落到实处。
按照原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我市医疗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深卫发[2005]81号)要求,我市医疗机构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市、区、街道卫生监督机构要切实履行各自的监督主体职责,建立综合监管制度和常态管理规范,落实每家医疗机构监管的责任领导、责任人,做到无死角、全覆盖;建立日常巡查和案件办理分离制度;加大办案力度形成震慑。
市、区、街道卫生监督机构在监督执法过程中存在监督不严、主体责任缺失或充当保护伞的,将按照政纪、党纪予以处理。
五、工作步骤
(一)排查线索、摸清基本情况(2019年1月18日-3月31日)。
市、区、街道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本方案制定工作方案,按照管理权限,对辖区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排查,对本方案规定的重点整治内容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市、区、街道卫生监督机构对每一家医疗机构建立监督台账,及时动态更新。(责任单位:市、区、街道卫生监督机构)
(二)突出重点、精准打击(2019年4月1日-12月31日)。
市、区、街道卫生监督机构要对群众投诉、举报较多,问题较突出的医疗机构进行深入调查取证,对调查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精准打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核查处理。(责任单位:市、区、街道卫生监督机构)
(三)巩固成效、建立机制(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
市、区、街道卫生监督机构要在前期精准打击基础上,巩固专项整治的成效,结合属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综合监管制度,健全医疗行业监管责任制,对每一家医疗机构明确监管责任领导、责任人,确保监管无盲区、无漏洞,从强化日常巡查、联合执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模式、互联网+监管等方面,全方位健全医疗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建立医疗机构长效监管机制。(责任单位:各区(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区、街道卫生监督机构)
六、工作要求
深圳是全国医疗服务市场最开放的城市,但放开的同时必须加强监管,杜绝一放就乱现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作为专门设立的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机构,要切实履行医疗监督执法职责,对各种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肃查处。卫生监督执法的内容不能狭隘理解为仅仅是机构和人员是否符合资质要求、是否按规定书写保管病历、是否履行知情告知义务等,目前投诉较多的反映诊疗行为是否符合技术规范、是否存在“医疗欺诈”等问题,这些都是涉嫌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卫生监督机构要切实承担起查处职责,切实整顿我市医疗服务市场。
(一)加强组织领导,层层抓落实。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将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纳入当前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作为一项重大整治任务,摆到工作全局的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单位要一把手亲自抓,亲自研究部署,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重点难点医疗机构加大执法的频次和密度,对我市医疗机构进行全方位、无死角专项排查整治,确保取得实效。
(二)加强部门联动,形成执法合力。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市、区、街道卫生监督机构在调查执法过程中要积极联合公安、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形成联合执法合力,重拳出击,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取得实效。
(三)加强宣传引导,有序引导市民就医。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网站、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加大对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大对典型案件的剖析和曝光力度,加强健康宣讲,科普宣传,增强市民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引导广大消费者慎重择医、科学就医,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自觉抵制和举报违法违规医疗行为的良好氛围。
市、区、街道卫生监督机构在专项整治过程中要及时通报打击成果,及时通报典型案例,在执法过程中也可邀请媒体一起参与执法过程,及时曝光违法违规行为。
(四)强化督导检查,严肃失职渎职追责。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督导,保障专项整治工作实效,对专项整治工作中,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日常监督中失职渎职行为,实行责任倒查,严肃问责和追责;必要时由市纪委监委部门牵头对案件问责工作,查处“保护伞”。
(五)加强综合研判,落实线索移交。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区、街道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专项整治中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综合研判,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应当及时将案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不得处罚了事,以罚代刑。
(六)畅通举报途径,强化社会监督。各单位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鼓励群众提供违法违规案件线索。加强与媒体的沟通,积极宣传有关工作进展,加大对违法犯罪分子的震慑力度。密切关注近期相关舆情变化,认真梳理和分析研判,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专项整治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深圳市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监管及整顿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投诉举报电话详见附件。
(七)加强信息报送,互通信息和工作情况。市卫生监督局要指定专人负责汇总专项整治期间信息报送,2019年4月10日前汇总全市重点排查和宣讲情况;2019年7月10日前报送精准打击半年总结,2020年1月10日前报送2019年整体工作情况;2020年12月31日前将各级卫生监督部门巩固成效,建立长效机制相关总结材料盖公章后书面报送至向我委,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fengw szhfp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