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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杰:药品和医械抽检费用承担主体应由法律明确

2019-03-11 13:59:59 来源:新浪医药新闻

作者: Kerr

药品和医疗器械样品抽检费用应该由谁来承担?

全国人大代表、宜昌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李杰就这个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想法。他说,“作为一名基层的代表,在基层调研的时候听到很多商业公司和生产企业都反应抽检费用越来越高。但长期以来,我国药品和医疗器械市场监督抽检的样品费用都是由生产企业和龙头企业负责。这种抽取样品由生产和流通企业承担费用的方式,为企业带来了一定的负担。尤其是一些高价值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按照数量的倍数进行抽取,给企业带来的经济负担是非常重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食品抽检之后,应该购买抽取的标签,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用。

而化妆品的《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生产经营化妆品进行监督检查。抽验应当支付抽取样品的费用,不得收取检验费用和其它的一些费用。费用都要纳入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因此,按照上述法律的规定,药监部门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等相关商品要进行抽验,并且支付样本费用。但是对于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抽验,相关部门只是长期以来承担了抽查检验的费用,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药品样本费用的承担主体做明确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版第六十四条规定,抽查的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费,所需费用按国务院规列支付。2018年年底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法》修正草案,也并没有提出样品费用由谁来承担。

“所以,我建议能不能在即将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里面明确样品由谁来承担,这样更利于企业下一步的运作。”李杰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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