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大咪
7月22日,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发布通知,为规范医药代表在医院进行业务活动的相关事项,开始规定医药代表在该院开展业务活动需备案登记,未经备案登记的不得开展业务活动。
按照通知,到医院备案登记的医药代表应当有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生命科学、医药卫生、化学化工相关专业的大专(含高职)及以上学历;
第 1 项以外的专业大专(含高职)以上学历,且具有二年以上医药领域工作经验。
同时,医药代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获得公司授权书,劳动合同或授权书中应写明工作岗位为医药代表,医药代表须经过岗前业务培训。
到医院开展业务活动的医药代表必需佩带医院发放的《医药代表备案登记证》(药学部盖章有效),未经过备案登记的医药代表不能在医院开展业务活动。
医药代表变更工作单位的,需交回原《医药代表备案登记证》,重新登记,对于有的代表不再从事相关工作或终止劳动关系、停止授权的,也有要求,应主动注销登记备案信息。
而如果公司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被取消相关资质的,其备案的医药代表信息自资质取消之日起自动失效。
据了解,这是广西首家开展医药代表备案的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