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可承受”不是食品安全的底线
国家质检总局21日通报称,经湖南质量监督检验院对50度酒鬼酒样品进行检测,DBP最高检出值为1.04mg/kg。媒体称参照卫生部标准,酒鬼酒的塑化剂“超标”247%。
湖南权威机构的检测结果与媒体送检的结果基本一致,也即证实了酒鬼酒中塑化剂超标的事实。然而面对这个确定无疑的结论,酒鬼酒方面仍坚称“不存在塑化剂超标问题,消费者可放心饮用”,如此说辞,未免强词夺理。
很显然,酒鬼酒面对这场危机采取“迂回术”并非没有理由。譬如国家质检总局在通报中只是给出了相关检测数据,并没有明确“超标”一说。不仅如此,有关负责人在接受了采访时还表示,按照我国人均预期寿命,每天饮用1斤,其中的DBP不会对健康造成损害。这番表态,意在消除消费者对塑化剂的恐慌情绪,但客观上却为企业开脱制造了借口。
孤立地看这句话,也许并没有错,但放在特定的语境下,这番表态无疑是极其不妥的。一方面,白酒中普遍存在塑化剂,虽然已被证实不是企业主动添加所致,但却是企业在生产、包装、储藏环节所造成的,目前的含量“不会对人体造成损害”只能说纯属侥幸,而非企业刻意控制的结果,因此并不能掩盖企业在生产管理上疏忽公共安全之责。毕竟,塑化剂是一种有毒有害物质。另一方面,食品安全的评估对象应是食品本身,而非食品的受众。如果以“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为评价食品安全的评价标准,其实就意味着纵容企业不断地去冲击人体对有害物质的承受极限。
现实中,诸如“人体可承受”的句式并不鲜见。譬如一些地方公共品涨价,总习惯以“公众可承受”为托辞,某品牌纯牛奶被检出致癌物黄曲霉素超标,有官员竟回应称,“你说吃了致癌,它得吃几吨、吃几年才致癌啊?”公共决策的道德感和食品安全的底线,就是这样在“可承受”的麻痹中渐渐被突破和瓦解的。
事实上,我们的食品安全之所以会沦落到让公众发出“还有什么能吃”悲叹的地步,就是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而人体本身对有毒有害物质也确实有一个可承受的弹性空间。正因如此,才需要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前置,从源头上堵住问题食品流入市场,而不能等到致癌了、对健康造成损害了再去作为。换句话说,如果总是让民众“以身试毒”才能证明问题食品,监管部门的存在价值何以安放?(吴龙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