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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跳槽“拆台” 老东家维权

2013-10-10 17:31:23 来源:金陵晚报

朱先生是一家服装生产销售公司的经理,近日,他火急火燎地拨打金陵晚报法援热线,寻求帮助。原来,这家公司是朱先生辛辛苦苦一手创立的,好不容易从亏损状态转为盈利,但今年又因为一位业务骨干的跳槽,带走了因工作关系积累下来的经营信息和客户群,给他的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他咨询能否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并且要求经济赔偿?

骨干忽然提出辞职

辛苦了大半辈子的朱先生,做梦也想不到,与自己并肩奋斗,共同创业的员工小李(化名),竟然跳槽到了另外一家公司,做着和自己相同的业务。

朱先生经营着一家服装生产、批发公司,在南京创业多年,他经历过亏损,甚至一度破产,他称在创业初期,小李就一直追随他,小李不仅吃苦耐劳,而且人也灵活,因此自己很器重他。

随后,朱先生的生意终于扭亏为盈,公司也一扩再扩,从最初的3人,慢慢壮大成如今的50多人,还成立了专门的销售部门,小李自然以“元老”的身份担任销售经理。

但就在公司经营得蒸蒸日上时,小李却辞职了。

与原老板唱“对台戏”

小李辞职不久后,朱先生的生意总遭受挫折,“价格被打压,莫名其妙的退单。”

朱先生了解到,有一家竞争公司的经营思路和营销策略与他之前的如出一辙,之前生意场上的无故失败也是如此。

经过打听,朱先生得知小李“恰好”跳槽到该公司,他心中愤愤不平,他在电话里称,自己一直感觉很贴心的小李,利用在他公司掌握的各类信息,公开和自己竞争,对于这种“背叛”行为,他十分生气。

于是,他找到小李理论,却碰了一鼻子的灰。“小李很好学,加上这么多年的经验,他已经掌握了供货方和销售方的客户信息。”

小李的“另起炉灶”让朱先生有了强烈的急迫感和竞争感,同时他更是窝了一肚子的火。但他又不知道该怎么办,也不知道法律上有没有相关的规定,可以弥补自己的损失,同时也为自己支支招。

应明确侵犯商业秘密后果

朱先生是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让身边的员工带走了商业秘诀而“另起炉灶”。他该如何守住自己的商业秘密,避免损失?就此,金陵晚报记者采访了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殷建新律师。

殷律师指出,朱先生提出的客户信息实际上属于公司的经营信息,是否是商业秘密还要看该信息是否为公众所知悉、是否能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是否具有实用性、是否已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如朱先生提出的客户信息符合以上特征,员工擅自带走该部分资料,则涉嫌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如果朱先生有证据证明因员工带走资料给其造成损失,可以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应该如何防范这种情况呢?为了避免和防范上述现象发生,殷律师建议为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和侵犯商业秘密的后果,朱先生应当与掌握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另外,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特殊岗位的员工如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等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这部分员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不得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但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应当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戴诗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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