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诸城市福源超市前台收银员,因单位拖欠其2013年5月、6月份工资,索要无果后辞职。8月20日,李某授权其姨夫宋某申请仲裁。宋某提交了申请书、授权委托书等。仲裁工作人员对法律规定的近亲属的范围向宋某进行了详细解释。
《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见,当事人的近亲属可以作为适格当事人,参与仲裁活动。但是“近亲属”究竟包括哪些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由此可见,可以参与仲裁的近亲属指的是配偶及直系血亲。宋某不是李某的直系血亲,不属于仲裁活动委托代理人的范围。李某应按《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授权其他人申诉,也可自己申诉。杜伦 孙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