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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哪些情形下支付违约金?

2013-02-26 15:03:15 来源:四川工人日报

近日,西昌一读者刘某来电话咨询:我在某公司上班,合同期限为3年。在合同未到期之前,有一家公司愿以更高的工资聘用我,我于是向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申请,原单位说我合同没到期无权提出解除合同,否则,要支付违约金。请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哪些情形下支付违约金?

就上述咨询,律师解答如下:

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指的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在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违反了劳动合同中有关约定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赔偿金。它是现代民法体系中为实现诚实信用原则、保证合同履行而发展出来的。违约金是依法强制违约方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货币的一种经济制裁,一般在合同的约定条款中注明。这些特殊的标准源于社会弱者的“身份”认定,是以特殊身份来决定利益的分配,使这种分配结果有利于具有“弱势身份”的一方。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是从属性地位,劳动法是以调整主体的不平等关系为己任,注重实质平等。在劳动合同中违约金一旦适用,极易被强势主体所主宰。所以,在劳动合同立法时,只有首先确定该违约金条款的性质,才能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利,更有利于劳动纠纷的解决。违约金的数额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并且违约金的约定应当具体化有可操作性,具体体现为:1.违约金只能具有赔偿性,而不能具有惩罚性,并且将所要赔偿的损失限定为用人单位已支付给劳动者的特殊待遇。所以,违约金数额不得超出劳动者已得特殊待遇的数额。2.违约金数额应当受剩余服务期与原约定服务期的比例制约。就是在劳动者已履行部分服务期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已履行服务期在原约定服务期中所占比例,相应减少违约金数额。

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只限于用人单位因出资培训而与劳动者签订服务期条款以及劳动者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或者竞业限制两种情况约定违约金,是因为用人单位就这两项事项事先有投入。《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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