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是上海某著名高校的应届毕业生,在校园招聘会上与一知名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协议约定了3年的服务期,1年的见习期以及违约金4万元,同时还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报到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小李毕业后到该公司报到,与公司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小李工作了2个月后,觉得自己不适合这份工作,于是辞职。公司拿着就业协议要求小李支付违约金,小李认为,报到后签订了劳动合同,怎么还以就业协议为准呢?双方因此发生争执。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小李到用人单位就业后,劳动关系的处理到底是以就业协议为准还是以劳动合同为准?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就业协议中约定的服务期限条款与劳动合同的约定相冲突时,应以劳动合同为准。
见习期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对由国家或者政府分配工作的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当前的见习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人事制度的框架下对应届毕业生在转正定级前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见习期满到当地人事部门办理转正定级手续,核定定级工资。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间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了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公司要求小李支付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
此外,近两年就业协议版本中都有签订劳动合同后就业协议失效的规定,这样一来,就杜绝了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冲突问题。(王建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