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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违约金单位不可随意定

2013-03-01 15:20:06 来源:《劳动午报》

王某大学毕业后进入某外贸公司从事翻译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外贸公司将安排王某赴南非办事处工作,合同期限自2009年2月起至2012年1月,如果王某提前离职要承担违约责任。2009年3月,王某到达南非办事处,但由于水土不服,王某于4月底向公司提出回国工作请求,公司不予批准,王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王某不同意支付,双方发生纠纷。

法律人士认为:王某是否需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主要在于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劳动合同法》规定,除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也就是说,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是法定的,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约定服务期和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且员工在离职后企业依约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这两种情形以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根据上述规定,即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设定了其他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情形,那这些条款也是无效的,所以王某无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王富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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