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章伟聪 记者徐亢美)因与财务副总监宋女士闹纠纷,上海一家药业公司的领导滥用职权,在财务室门上贴封条,不让宋女士上班,接着还以“旷工”为由将其开除。日前,上海长宁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药业公司解除与宋女士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应支付给宋女士赔偿金及工资合计8.6万余元。
去年1月4日,宋女士像往常一样到公司上班,当她来到办公室门口时愣住了——财务室的门被贴了封条,封条上写着:“从即日起,未经本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授权,任何人包括公司财务部人员不得入内”。随后公司领导给了她一份“解除职务通知书”。无奈之下,她只能失业回家。当月30日,公司以多次严重失职和连续旷工为由,对她做出开除决定,并将开除决定的内容登报公告。
宋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公司开除她的理由不能成立,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支付停职期间的工资,以及在职期间的加班工资等共计18万余元。
公司认为,原告在职期间多次违反公司规定,旷工超过14天,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不同意她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药业公司在封闭财务室、并对原告作出停职决定后,没有为其重新安排工作,致使原告无法正常上班,这种情况下,原告不来上班不属于无故旷工。基于被告公司对宋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合法,应当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支付无法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