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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休假保胎被解约获补偿

2013-03-25 11:44:47 来源:新法制报

[案例]2011年4月8日,小王进入某公司担任会计。2011年9月,小王因怀孕后出现流产先兆需要休假保胎,从9月22日起请病假至11月7日。11月7日,小王通过电话口头向单位主管领导请病假,并告诉领导医生又开了两周病假,当时领导在电话里还嘱咐小王好好休息。

2011年11月15日,小王突然收到一份公司寄来的通知书,拆开一看,通知书上赫然写着:“你的假期于2011年11月7日届满后,你未能按时上班,也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连续旷工超过3日,本公司决定于2011年11月15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因协商未果,经劳动仲裁后小王起诉至法院。

[说法]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解除合同中存在的不当之处,考虑到用人单位已经招聘其他人替代该岗位,小王提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要求已不具备履行条件。最终,双方当事人接受了法院的调解方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一次性向小王支付经济补偿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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