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一企业每月提留员工200元工资年终分配,员工辞职不退还
用人单位说“这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劳动者说“这是霸王条款”——胡小姐辞职后,厂方拿出当初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条款而拒付部分报酬,一场标的仅为2000元的劳动官司打了近2年,目前仍无结果。
月工资提留200元作年终分配
2010年1月,川女胡丽真入职在东莞市石龙机械厂。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公司从员工工资中每月提留200元,作年终分配;若员工合同期未满辞职或被辞退,所提留的基本工资视为自动放弃……”胡小姐当时对此心存疑虑,但考虑到找份合适的工作不容易,便在合同上签了字。
2010年10月15日,胡小姐因感到身体不适,工作起来力不从心,便向厂方书面提出辞职。厂方同意了胡小姐的辞职申请,但在工资结算时,厂方克扣了当年1月至10月的提留工资2000元。胡小姐觉得厂方的做法没有道理,几次催讨,但厂方都拒绝支付。
“霸王条款”无效
无奈之下,胡小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支持了她的请求。但是,厂方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要求驳回胡小姐的请求。
日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是不争的事实,胡小姐理应得到相应的劳动报酬。原、被告虽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被告在辞职或被辞退的情况下,放弃被提留的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但是该约定有失公正,变相剥夺了劳动者的权利,属无效条款。据此,判决对原告石龙机械厂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支付被告胡小姐2010年1月至10月的提留工资2000元。
判决后,原告石龙机械厂不服,上诉至东莞中院。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之中。(据《南方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