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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需要供需双方配合

2013-04-09 17:14:32 来源:中国医药报

控制医疗费用,需要供给方和需求方两方面配合,如果只有代表需方的医保有控费动力,就无法很好地解决医疗费用快速上涨的问题。目前医保进行了支付方式的改革,但医院本身管理体制的改革却始终动静不大,控费主动性不高。如此,即使医保对医院进行总额预算控制,但由于医院的公立属性,医保总额仅可起到软约束的作用。一旦医保基金出现大缺口,最后仍是由政府财政兜底。支付手段要发挥作用,首先需要医疗机构服务方责权利统一。医院相对自主,可以自负盈亏,支付杠杆方可对医院进行硬约束。

目前浙江等地采用的总额预付制度,对医保机构而言,操作较为简便,但笔者认为,将总额预付的指标具体到每个医疗机构,需要很强的先决条件和辅助条件,难度较大。

一方面,由于这种支付方式将医疗风险、财务风险全部交给医疗机构,需要患者与医疗机构保持相对稳定的关系。只有在人头数相对固定的情况下,医疗机构才可对固定的患者进行管理,并具备承担总额预付风险的能力。但目前我国患者流动性仍较大,即使是在县级医院,也无法实现定点就医。这就导致计算每个医院的预付总额时需要依据历史情况,容易出现较大误差,使得总额与实际需要之间发生背离。

另一方面,当承担了所有医疗风险的医疗机构无法支配患者时,使用总额包干,可能导致医疗机构在医疗质量上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这就要求引入第三方机构监督医疗质量,同时也对收集医疗服务质量信息提出了要求。

浙江的医保支付制度改革,承载着制约医药费用迅速上涨的职能,而医院发展与控费并重的可持续机制,是改革路径中缺乏的。

国际上比较合理的做法是建立由供求双方参与协商的价格形成机制。这个机制要求价格的形成不能仅依靠医保等部门根据财政收支制定,而应该由医院、医保方甚至引入第三方保险机构,共同讨论完成。以物价增长、劳务成本结合价格水平体现增长比例,综合考虑百姓远高于经济增长水平的医疗需求量,制定合理的总额。

另外,当因政策调整造成基本医保基金出现赤字时,是否由政府财政予以保障,这点应当因地区而异。在经济水平较高的地区,可以尝试探索其他解决医保基金负担的方式,比如随着经济增长和百姓收入的提高,增加个人缴纳的医保费用,或通过扩大医保盘子,分解患者支付负担,起到医保基金再分配的作用。一般而言,不超过个人收入5%的保费即属于合理的范围。

由于我国政府在医疗投入上仍不到位,因此目前不宜大幅度提高个人缴纳的医保费用。但就长期而言,相应提高个人缴纳的医保费用是一个必须考虑的问题。因为在我国公立医疗机构数量庞大的情况下,医保基金如果完全依靠政府兜底,既缺乏可持续机制,也不可行。

(蔡江南 作者为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卫生管理与政策中心主任、经济学兼职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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