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临沭县曹庄镇沈某经人介绍到某钢管厂上班,工资为计件制,一般为每月2000元左右。沈某与厂子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如工作不满1年将视为违约,将扣发当月工资作为违约金。由于厂子一直不给沈某交纳社会保险费,沈某于2011年6月向该厂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该厂以沈某还差2个月才干满1年为由,按当初约定要扣除沈某当月工资2000元作为违约金。沈某多次找厂领导协商,要求不扣或少扣点,遭到拒绝。沈某遂向当地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外,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仲裁委裁决沈某与钢管厂解除劳动合同,钢管厂依法支付沈某2000元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