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到期时间为今年10月1日。去年7月份,科技公司以效益不好为由,连续扣发王某4月、5月、6月三个月工资的50%。王某遂向公司提出辞职,但公司以劳动合同期限未到为由,拒绝与王某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王某寻求法律帮助。
法律人士表示:王某所在科技有限公司以公司效益不好为由扣发工资的行为违背了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不需要用人单位同意。
同时,该法还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所以,本案中,王某可以依法向公司主张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依法获得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合同未到期为由加以阻拦。
(王富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