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深圳市社会保障局日前公布,7月1日起,深圳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涉及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统一按4918元的标准计算。
对于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在职人员,以本人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
此次调整后,从业居民的综合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2950 .8元,较原来的2757元上涨了193 .8元。而缴费“上限”则调整为14754元。非从业居民的综合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即1967.2元。住院医疗保险(含少儿医保、大学生医保)的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918元。(张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