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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一年期合同,试用期却有三个月

2013-07-29 14:16:15 来源:解放日报

郭先生与用人单位某实业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却约定了3个月。郭先生认为公司违法约定试用期,要求支付赔偿金,得到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实业公司却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仲裁裁决。近日,市一中院判决实业公司败诉。

【案情回放】

去年3月,郭先生进入一家实业公司工作,岗位为行政人事专员。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为去年3月1日至今年2月28日,其中试用期为去年3月1日至去年5月31日,约定试用期月工资2000元,转正后月工资2500元。去年9月,双方劳动合同解除。

郭先生以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中有关试用期的规定为由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2500元。仲裁委支持了郭先生的请求。

实业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认为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郭先生作为行政人事专员,明确知道法律中有关试用期的规定,但其在入职时对试用期约定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应当视为放弃己方权利,认可公司有关试用期的约定合法。为此,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仲裁裁决正确,裁定驳回了实业公司的申请。

【以案说法】

问:郭先生自愿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为何实业公司仍需支付赔偿金?

答: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试用期的规定系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能违反该规定。实业公司与郭先生的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但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违反了法律规定。由于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实业公司应当以劳动者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工作时间支付赔偿金。

问: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都是用人单位拟定的,劳动者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并与法律法规相对照,如有不合法、不合理之处应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修改。如果为争取工作岗位,暂时无法与用人单位交涉,在工作过程中应注重保存劳动合同、工资条等证据,以便日后维权。

【法辞典】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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