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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超期可获赔偿金

2013-09-06 10:01:34 来源:山东工人报社

2012年3月,韩某应聘至某百货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内工资为每月1100元,转正后工资为1500元。2012年10月份,韩某无意中了解到,劳动合同期限不足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公司将试用期定为6个月明显违法,试用期内的月工资比转正后少700元,超期4个月,自己就少收入1600元。于是,他向公司领导提出补发工资1600元的要求,遭到拒绝后,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19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韩某与百货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试用期依法不得超过2个月。《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时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仲裁院最终支持了韩某的请求。胡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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