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自2011年3月起在某科技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去年年底,公司以部门为单位进行年终考核,他的考核等级为不合格,公司因此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小王对此不满,认为自己工作兢兢业业,公司以考核不合格为由辞退他不合理,因此,他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单位如果以考核不合格为由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劳动者不胜任本职工作;对劳动者进行了培训或调岗;重新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原工作或者调整岗位后不能胜任新岗位。此外,认定职工考核是否合格或者职工是否胜任工作,不是用人单位单方说了算的。根据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6条规定:不能胜任工作是指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因此,要认定劳动者是否胜任工作,首先要看用人单位是否明确了劳动者的工作任务、工作量或考核标准。(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