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共享系统推动中国器官移植进入公益化时代
记者 刘砚青
2003年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草案)》出台,成为中国内地首部关于器官捐献移植的法规。
2007年5月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正式颁布,对相关法律责任以及公民合法权益的维护做出了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出卖自己身体的器官也是违法行为。
2009年8月
卫生部联合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启动建立人体器官捐献体系工作,要求成立国家和省(区、市)两级人体器官捐献组织机构;同时设立OPO。
2009年12月
卫生部发布《关于规范活体器官移植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器官移植工作的监管任务。
2010年3月
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启动,天津、上海、广东等19个省份陆续成为试点地区。
2013年8月
《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公布,自9月1日起,全国165家具有器官移植资质的公立医院,将开展公民自愿的身后器官捐献与移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