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0月13日电 国家卫生计生委今天召开全国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支付工作视频会议。会议要求,各地今年限时完成基金的核报核销工作。从明年起,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救助基金核报核销制度,让困难群体受益。
根据规定,救助基金实行定期核报核销制度。今年确定了两个时间节点,即去年2月到今年6月30日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救助费用,要在10月15日至11月5日间完成申请;今年7月至11月发生的救助费用要在12月1日至20日完成申请。
财政部已将2013年和2014年各5亿元的应急救助基金下达各地,各地配套资金也陆续到位。通过一年多的制度建设和组织筹备,已经具备了基本的工作条件。其中,河南、青海率先进行试点,通过建立管理制度,确定基金经办机构和加强部门合作,使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救助了近500名困难群众,为全国建立和使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提供了经验。
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要加强救助基金的使用管理。各地应按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财务管理制度,用好和管好困难群众的“救命钱”,切实提高救助基金的使用效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明确责任部门,负责应急救助基金的申请和管理工作,做好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的协调衔接。要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方针,做好制度衔接,形成整体合力。一是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在政策、技术和服务管理等方面,加强联动互补,形成链条。二是加强疾病应急救助与慈善事业、社会力量的衔接。
何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延伸阅读)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着眼于困难群体的基本医疗保障,规定救助对象是在中国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对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进行补助。2013年8月,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基金的设立、筹集、支付和管理等要求。
根据制度安排,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分省、市(地)两级设立,直辖市可只设立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该基金的支付范围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二是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
应急救治阶段结束后,由医疗机构梳理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信息,向基金经办管理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基金支付。在基金的申请支付过程中,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还应先由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经上述渠道支付后费用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