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18岁的赵某利用老板对他的信任,私自制作考勤表和劳动合同书并加盖公章,离职后据此索要加班费以及补偿金共计14万余元。北京晨报(微博)记者昨天获悉,经法官多次调解,赵某承认了错误,而原单位也放弃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给付赵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万余元。
违法在先拒付补偿金
赵某于2006年3月至2012年7月期间供职于一家港资企业,工作期间利用公司老板的信任,私自制作考勤表和劳动合同书,并加盖公司公章,离职后据此向公司索要加班费12万元,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其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万余元。
审理中,公司称赵某伪造考勤表和劳动合同书,并索要巨额费用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公司欲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公司以赵某违法在先为由,拒绝支付解除其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承认制度不健全
在法庭调解阶段,法官单独与赵某谈话,指出其提交的考勤表存在诸多不合逻辑之处,例如连续4个月每天都上班、2月份有30天等。此外,法官还向赵某解释了伪造考勤表、劳动合同书等行为可能面临的严重后果。赵某承认了其伪造行为,希望能与公司和解。
考虑到赵某只有18岁且文化水平偏低,而且已有真诚的悔意,法官向公司转达了赵某希望和解的意愿。经过调解,公司也认识到纠纷起源于公司公章管理制度不健全,并同意支付赵某应得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万余元。
支付补偿金为法定义务
承办法官表示,劳动者主张加班费需承担初步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有保留劳动者离职前两年考勤表备查的义务;在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及视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下,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工作每满一年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一年以下、半年以上按照一年算,六个月以下按照半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
法官说,虽然赵某要求加班费的诉求不会得到支持,但并不能因此排除其依法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权利。赵某在公司工作6年零4个月,故应获得6个半月的工资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