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玩具加工厂最近接到一批订单,要求在半年内交货。按照之前的经验,车间主任规定,每人每天8小时工作时间内必须完成120只小熊猫的缝制。小朱和小莫都是车间工人,工资实行计件制。小朱手脚麻利,总能超额完成工作量,而且经常下班后继续工作。小莫有点懒散,仅能完成每天的工作量。小莫看到小朱8小时之外经常留下来加班能拿不少加班费,于是想了个办法,每天8小时上班期间更加磨磨蹭蹭,同事一般都能完成的工作任务,而小莫只完成2/3,剩下的1/3留在8小时下班之后再做。半个月之后,车间主任以小朱工作勤快为由将其工作量由每天120只增加到150只。这下小朱为了完成新任务,不得不每天8小时之后继续工作。一个月之后发工资时,小朱算了算,后半个月根本就没有加班费,而小莫一分加班费都没有拿到。小莫非常不满,认为根据劳动法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企业应该支付150%的加班费,加工厂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
计件工资制是按照劳动者生产的合格品数量和企业规定的计件单价来计算报酬的一种工资形式。标准工时制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工作的,或在双休日安排工作、法定节日工作的,分别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150%、200%、300%的加班费,这是加班费计算的一个原则。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这个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可见,计件工资加班费的计发必须同时满足两个前提条件,即在数量上,必须超过计件定额后的工作量;在时间上,必须超过8小时工作时间。
这“双超”原则是计发计件工资加班费的前提条件,缺一不可。也就是说,部分工作效率低的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内没有完成劳动定额,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来完成,虽然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作时间,也不应当认定存在加班并支付加班工资;部分工作效率高的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内超额完成劳动定额的,该超额完成的劳动产出应当按正常的计件工资单价支付劳动报酬,而不能请求额外的劳动报酬。只有完成劳动定额标准后,劳动者继续工作的,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完成的劳动产出才应进行相应的加班认定,并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小莫为了获取加班费,故意拖拉工作,将工作任务积压到下班之后完成,只满足了一个时间上的条件,没有满足数量上的条件,当然无法获得加班费。
计件工资制度是对劳动产出(完成工作量),而不是对劳动投入(工作时间)进行考核的工资制度。计件工资制下加班认定和加班工资支付的关键在于与计件工资时间相对应的劳动定额是否合理。《劳动法》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36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如何合理确定劳动定额标准?国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但纵观不同地方的法规政策,至少应当保证80%左右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工作量是一个相对合理的劳动定额。案例中,120只定额是加工厂按照以往经验而定的,是大多数工人都能在标准工作时间内完成的,属于一个相对合理的劳动定额。但小朱却因工作效率高而被提高劳动定额,使其在8小时内无法完成定额而不得不加班,企业这种通过提高劳动定额而减少加班费支出的做法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何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