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 洁(医生)
国家卫生计生委日前发出通知,要求今年9月底前,各省(区、市)要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对于需要紧急救治、但无法查明身份或身份明确无力缴费的患者,各医疗机构要进行及时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对于违反规定的医疗机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依法依规追究医疗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7月9日《人民日报》)
相比此前仅仅是单方面要求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却未见提及救治费用的分担机制,此次国家卫生计生委的通知,明确提到了落实相关支付责任,即各地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明确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并制订具体办法和可操作的实施细则。不难设想,既然应急救助设立了专门基金,医疗机构先行急救就不必再为谁出费用而担忧,“不得拒治无力缴费急救患者”的落实,应该说已彻底扫清了最后的障碍。
医疗服务当然不能沦为一桩买卖,但医疗服务毕竟与慈善事业有所不同,既然不可能无本运营,医疗服务也就断不可无埋单者。某种程度上,之所以会出现医疗机构“见死不救”的现象,与其说是医院冷血,毋宁说是埋单机制的缺失或不合理转嫁使然。从这个意义上说,当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设立有了时间表,相关的管理与支付,也将有可操作的细则,无疑才是对医疗机构“见死不救”悖论的务实求解。
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当然比一味指责医德更切中问题的实质。但对于上述规范的落实,却还不能过早乐观。尽管国家卫生计生委明确要求各省(区、市)要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并为此而定下了时间表。但基金的来源,不论是由财政拨付,还是募集筹资,也仍然语焉不详,看来也靠各地“八仙过海,各显神通”。
至于可操作的支付机制,虽然规范提及符合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各医疗机构可提交基金支付申请。但申请能否批得下来,批下来了,钱多长时间内到账,相关的细则也仍然付之阙如。
此外,上述支付机制,其实是建立在“无支付能力患者”的认定这一前提的,那么,“无支付能力患者”究竟该如何判定,医疗机构又是否适合担此责任,也同样是绕不过的问题。否则的话,在当下个人征信制度缺失的背景下,为“无支付能力患者”创建的应急救助基金,会否反而被“故意逃费者”钻空子,并让应急救助基金难堪重负,或许也并非杞人忧天。
基于此,唯有明确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来源与可持续的支付机制,“不得拒治无力缴费急救患者”的规范才有望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