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某药厂销售代表以医院需要用药为理由,一年间,陆续从单位批出大量临床药品。药品到手后,他们将药品卖给了小药店,共获利80余万元。日前,两人被哈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和有期徒刑8年。
王某是一家药厂黑龙江区域销售代表。2003年7月,他代表公司招聘了裴某担任该公司佳木斯市医药代表。自2003年7月开始,王某和裴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药厂谎称佳木斯的很多医疗单位需要药厂生产的药品,并向药厂提交发货申请。药厂根据发货清单发货,并由裴某负责接收。裴某接收后将货物转交给王某,王某再将药品卖给了附近县城的小药店,并将药款据为已有。自2003年7月至2004年9月,两人以同种方式分多次向药厂“取出”价值90余万元的药品。为了让药厂相信药确实卖出去了,让药厂继续运来药品,王某还以佳木斯某医院的名义向药厂汇款10万元,有时也会谎称“医院方要退药”为名,将一小部分药品返回药厂。
随着药款的缺口越来越大,药厂方面找到了二人,二人逃跑。公安机关于2004年9月27日在佳木斯市将裴某抓获,裴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外逃,于2013年1月2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王某外逃,于2012年10月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据了解,二人非法所得共计80余万元,全部被王某占有。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裴某利用负责佳木斯市药品销售的职务便利,欺骗药厂将药品发运至佳木斯市,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因此,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年;判处裴某有期徒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