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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推行药用辅料DMF制度优势明显

2014-08-12 14:35:46 来源:中国医药报

□ 杜汉业  文  毅

DMF(药用原辅材料登记备案)是盛行于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一种旨在加强药品生产、质量及监管的管理模式。2012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明确提出将实施药用辅料DMF制度。该管理模式将取消已有国家标准和低风险辅料单独审批制度,在药品制剂注册时一并进行涉及药用辅料的关联审评。DMF制度既借鉴了国际上先进的管理经验,又充分兼顾了国内产业发展及药品监管实际,可谓是规范药用辅料注册、生产及使用的有效举措,相比较以前实行的许可制,具有明显优势。

实际上,自2008年以来,我国药品监管部门就一直致力于改革完善药用原辅材料管理模式的研究和探索。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制定了《药用原辅料材料备案管理规定》,已两次上网公开征求意见;2012年,原国家局在正式出台《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中明确提出,除新的药用辅料和安全风险较高的药用辅料外,其他辅料均实行备案管理,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在申报药品注册时,应提交所使用的药用辅料种类、供应商、质量标准及供应商审计结果等资料。这就意味着经过多年的酝酿,我国药用辅料备案管理制度(DMF)得以正式确立。

在欧美等地区,药用原辅材料DMF制度要求生产原料药、中间体、药用辅料、药包材等与药品制剂相关产品的企业,按照规定和程序,将其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关键参数和质控指标等全部技术资料,向药品监管部门主动申请登记备案。药品监管部门为上述产品的申请提供信息存档支持,不进行单独审评审批,也不存在批准与否的问题,完全属于备案管理。这与我国一直以来实行的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生产许可制度存在根本区别。许可制度要求对辅料和药包材采取单独审评模式,产品均需要通过审批、取得注册批件后方可上市销售。由于是分别独立申报和审批,监管部门需投入更多的审评审批资源,且制剂、辅料和药包材等各审评机构之间缺乏信息互通,容易产生重复审评和审评空白等问题,难以提升审评效率和质量。

实行药用辅料和药包材DMF备案管理制度,取消单独审批制度,在药品制剂注册时一并进行涉及辅料和药包材的关联审评,具有以下几个明显优势:

一是有利于提高药品监管部门的工作效率。同步关联审评可一次性指出制剂、辅料和药包材存在的技术问题,3次申报审批变为一次完成,既节约审评资源和行政成本,又缩短审评审批时间,加快审评审批进度。

二是有利于提高药品注册审评质量。药品制剂安全有效与否,处方、工艺科学合理与否,和其使用的辅料、药包材特性和质量状况密不可分,实行关联审评,同时全面考察各因素对药品制剂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是更为科学、有效的技术审评方式,便于作出更为准确的审评结论。

三是有助于推动辅料和药包材研制创新。现有的许可制度申报注册程序繁琐、审评审批周期较长,且辅料和药包材获批后还不能立即上市,需等到药品制剂注册批准后才能使用,这极大地影响了辅料和药包材企业的研发积极性。采取DMF备案管理模式后,取消了企业和产品审批制度,辅料和药包材在药品制剂注册批准时一并获准上市资格,既简化了企业申报程序,又加快了产品上市速度,将激发企业研制新辅料、新药包材的活力,为企业注入创新动力。

四是有助于形成社会共治格局。实施DMF制度通过辅料和药包材备案信息平台的建立以及相关信息的收集和公开,既可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优胜劣汰,又能够促进社会监督,业界和公众通过信息平台查询和了解相关信息,并可对虚假信息进行监督和投诉举报。这将推动辅料和药包材的监督管理由药品监管部门单一主体负责转向企业、行业、社会和政府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社会共治格局,从而实现强化辅料和药包材监管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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