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劳动报酬的支付数额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守双方自愿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欺诈的手段。所谓“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致使对方当事人信以为真,同意签定劳动合同;为了禁止欺诈,一些地方性的法规规定了双方当事人的知情权,比如北京市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向劳动者说明岗位用人的要求、工作内容一、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等情况;上海市规定,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这些规定都无一例外地强调了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劳动报酬的支付数额。
2.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或必备条款
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的条款可以分为两大类: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法定条款是双方一当事人必须遵守的条款,又称必备条款,主耍包括:①劳动合问的期限;②工作内容,即承担何种工作和职务,包括工种、岗位、工作地点和场所;③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和其他待遇;④此项条款应明确劳动者适用的工资制度、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周期、工资计算办法、奖金津贴获得条件和标准,还应明确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办法;⑤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也不得低于本单位集体合同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⑥劳动纪律,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全体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包括时间规则(作息时间、考勤办法、请假办法等)、组织规则(各职能部门之间)、岗位规则、协作规则、品行规则等等;⑦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一旦该条件出现,合同即终止;⑧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有时又称违约金,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违约应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
由此可见,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可以说是最重要的内容。因为对于劳动者来讲,索取工资是劳动者通过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出发点,也是劳动行为追求的终极目的。‘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报酬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必然的后果便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可能得不到工资,则法定的劳动权利就会在现实中落空,作为劳动者的劳动目的也从根本上得不到实现。尤其是作为工薪阶层的广大劳动者,在当前关于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尚未建立或健全的情况下,劳动者本人甚至其家庭成员的生活、看病、子女上学等问题都有赖于劳动者的工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