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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名单”应详尽

2014-08-08 16:02:28 来源:健康报

苑广阔(职员)

广东省东莞市卫生计生局日前在其官网公布了今年首批医疗机构“黑名单”,52家医疗机构“上榜”。其中,有六成以上的医疗机构存在“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行为。(8月3日《新快报》)

建立和公布医疗机构“黑名单”的主要目的在于警示、在于惩戒。一旦上了这个“黑名单”,就说明这家医院存在问题,有违法违规之处,那么患者出于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考虑,在就医时就会排除这些医疗机构,选择那些没有“上榜”、没有被检查出问题的医疗机构。

因为上了“黑名单”而导致患者敬而远之,这显然是医疗机构所不愿意看到,更是不能接受的。俗话说“打蛇要打七寸”,而患者的流失,正是医疗机构最为致命的“七寸”。因此从某种角度来说,政府以医疗机构“黑名单”来实现对患者就医的引导,比传统的行政监管成本更低,效果却更好,对医疗机构的警示作用和约束力也更大。

为了更好地发挥医疗“黑名单”的作用,人们期待医疗主管部门能够把这份“黑名单”更细化一些,公布的违规细节越详细,就越能引起患者的注意,也越能对医疗机构产生震慑和约束作用。

当然了,按照医疗主管部门的规定,被纳入“黑名单”的医疗机构,公示期限为一年,卫生行政部门将对其实施重点监管,除专项行动监督外,每年监督巡查不少于4次。如发现医疗机构在被纳入“黑名单”公示期间仍继续违法违规执业的,除延长公示期限外,还将从严重处。此举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一些医疗机构“死猪不怕开水烫”的经营理念,不把违法违规当回事。如此一来,有引导、有行政监管和处罚,形成合力,必将对规范医疗市场秩序,惩治违法违规医疗机构,维护患者合法权益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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