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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药品集采方案征求意见

2014-09-02 14:05:51 来源:中国医药报

□本报记者  胡  芳

8月22日,《浙江省2014年药品集中采购(第一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商务部统计数据显示,浙江是我国医药类产品销售第五大省,因此该征求意见稿一出,立刻引发业内关注。

从整体来看,征求意见稿体现了国家卫计委药品集中采购的思路,将药品集中采购分为基本药物、低价药品、供应紧张药品和非主流品种四大类,采用“分别评审、分期公布、分步实施”的方式进行。氯化钠注射液(0.9%)、葡萄糖注射液(5%、10%)、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中,50ml、100ml、250ml和500ml4个规格的普通大输液产品单列目录,实行单独评审。

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相关人士表示,与已出台药品招采方案的其他省份相比,浙江此轮药品招标采购方案呈现出四大特点。

一是左右联动、量价挂钩。根据征求意见稿,浙江此次药品招标对药价要求仍以“低”为主,同时要求“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性价比适宜”。针对企业报价设置了参考价,参考价计算基本方法为以该省2009年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2010年药品集中采购和2011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的网上在线价格及该省当前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包括社会零售药店销售价格),与北京、山东、江苏、河南、湖南、上海6省(市)2010年10月1日至2014年7月30日期间药品集中采购的最新实际交易价格为参考,“取他们之中的最低值为基准价”。

此外,还根据产品所属目录以及类别的不同,依据配送金额数量,分别要求在基准价基础上再次降价,配送金额越多,强制降价就越多。

如,征求意见稿规定,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版)与《第一批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补药物目录(试行)》(2009年版)内,且按基本药物管理的网上在线交易中标(含挂网限价)产品,属于该省公布的2013年配送金额前50位的品种,在基准价基础上下降5%,51~100位的下降4%,101~150位的下降3%,151~200位的下降2%。

属于原《基本药物目录》内但不按基本药物管理的产品,与不属于原基本药物目录但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和《浙江省增补基本药物目录》(2013年版)内的网上在线交易中标产品,取该省中标时公布的中标价下降10%价格与基准价下降5%价格的高值,再与基准价取低值作为参考价。“其中属于我省公布的2013年配送金额前50位的品种,降幅均再多下降5%,51~100位的均再多下降4%,101~150位的均再多下降3%,151~200位的均再多下降2%”。

至于中药注射剂、抗菌药物,则在上述所属范围内的降幅上均多降5%作为产品参考价。

二是在控制价格的同时强调药品质量。征求意见稿规定,基本药物评审分为经济技术标评审、商务标评审和价格合理性评审。但文件同时规定,在技术标评审过程中,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的非无菌制剂(委托加工除外)基本药物目录内品种,经济技术标得分不论高低,直接进入商务标评审,不占进入商务标评审名额。但综合评审时,以经济技术标实际得分计算。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无菌制剂的生产企业(含委托加工产品的受托方,委托方须书面提供在本采购周期内保障供应的承诺书),需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修订)》认证,否则拒绝该企业或该产品投标。

三是对低价药品,征求意见稿强调只进行经济技术标的评审,只招质量和服务,按照经济技术标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选择前8个产品作为拟中标产品。至于列入《浙江省供应紧张药品目录》的品种,则在不高于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直接挂网采购。

四是在药品配送上表现出明显的宽松。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基本药物目录》中标产品,以县(市、区)为单位划分配送区域,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选择3~8家企业作为当地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应优先选择取得新修订药品GSP证书的企业。为鼓励竞争,各地不得采取“独家配送”、“单一配送商”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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