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日前通过。为此,本报记者采访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邱小平。
中央企业中由中央管理的负责人适用《改革方案》,职业经理人按市场机制定薪
哪些央企的哪些负责人适用《改革方案》?
邱小平解释说,这一改革的适用范围确定为中央企业中由中央管理的负责人,包括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中,由中央管理的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党组书记)、总经理(总裁、行长等)、监事长(监事会主席)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
这些央企高管中,通过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按照市场机制确定薪酬。
同时,按照要求,其他中央企业负责人、中央各部门所属企业和地方所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也将参照《改革方案》精神积极稳妥推进。
随着国企改革深入以及职业经理人制度的建立,央企的负责人将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由组织上任命并选派到企业行使所有人职责的,一部分是由董事会根据企业发展需要而选任的。未来很有可能出现央企中市场化选聘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薪酬高于组织任命的董事长薪酬的状况,但后者也要承担相应的职业风险,干得不好不止是降薪,而是解聘。
薪酬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
很多人认为央企负责人薪酬偏高,不合理。那么,通过何种方式可以合理地确定薪酬?
“‘合理’的内涵,不同社会群体有不同的判断标准,要统筹考虑多方面的因素。”邱小平说,目前主要考虑的因素有三方面。其一,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负责人的作用和贡献。其二,要考虑到中央管理的央企负责人是由组织任命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三,要统筹考虑企业职工、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并参考一些国家国有企业高管的相对水平。
根据《改革方案》,今后将科学设定薪酬结构。目前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构成,调整后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增加任期激励收入的目的是引导企业负责人更加重视企业长远发展,防止经营管理中的短期行为。”邱小平说。
薪酬确定办法将进一步健全。基本年薪是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不同企业基本相同。这是考虑到不同企业任职的负责人都是由中央任命,为体现公平性,原则上确定相同的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体现经营难度与承担责任。绩效年薪将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的不同等次,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设置绩效年薪调节系数,意在考虑不同功能性质、不同行业及不同经营规模企业的区别,体现经营难度及其负责人承担的经营责任、经营风险差异。譬如,同样是央企,身处竞争性行业的企业可能会面临更多挑战,在确定薪酬时应一并加以考虑。任期激励收入,与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任期激励收入将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的不同等次确定。年度或任期考核评价不合格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目前,对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重点考核生产经营业绩,今后将调整为对履职情况进行全面综合考核评价。一方面,加强和改进生产经营业绩考核,对不同功能性质的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另一方面,加强履行政治责任、社会责任等反映综合素质和能力情况的考核评价。
多数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水平将会下降,在下属公司兼职不能兼薪
改革后,央企负责人薪酬会不会降?邱小平给予了肯定的回答。
《改革方案》提出了确定薪酬水平的方案,即:中央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根据上年度中央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倍数确定,其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依据其岗位责任和承担风险等因素,按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合理比例确定,绩效年薪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负责人基本年薪的一定倍数内确定;任期激励收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一定比例内确定。“与现行政策相比,改革后多数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水平将会下降,有的下降幅度还会比较大。”邱小平说。
此前国务院国资委公开的资料显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的央企,其高管平均薪酬与央企职工平均工资的倍数,在2002年为9.85倍,到2010年扩大到13.39倍,之后趋于平缓。此次改革方案实施后,央企负责人薪酬与其职工的倍数将低于目前水平。
此外,《改革方案》进一步规范了福利性待遇。邱小平介绍说,针对目前不同中央企业的福利项目和待遇水平存在较大差异,《改革方案》明确提出,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并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等,纳入统一薪酬体系统筹管理。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目前,一些央企负责人在下属公司兼职。邱小平说,确实需要兼职可以,但兼职不能兼薪,不可以再领取收入。(本报记者 白天亮)
《人民日报》( 2014年09月03日 02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