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 正文

CFDA发布生物类似药研发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附全文)

2015-03-04 14:58:53 来源:CFDA

为指导和规范生物类似药的研发与评价工作,推动生物医药行业健康发展,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生物类似药研发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以下简称《指导原则》),对生物类似药的申报程序、注册类别和申报资料等相关注册要求进行了规范。

生物类似药是指在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方面与已获准注册的参照药具有相似性的治疗用生物制品。由于生物类似药可以更好地满足公众对生物治疗产品的需求,有助于提高生物药的可及性和降低价格,许多国家都十分重视生物类似药的研发和管理工作,全球已有20余个国家或组织制定了生物类似药相关指南。

针对国内外药品生产企业在我国开展生物类似药研发的强烈意愿,为促进我国生物制药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及时组织药品审评中心等技术部门,在借鉴世界卫生组织和国内外相关指导原则及国际生物类似药成功研发案例的基础上,充分征求和听取业内专家和企业意见,结合我国生物药研发的实际情况和具体国情,本着既确保生物类似药与原研药的相似性、同时又能减少企业的研发时间和成本的原则,完成了《指导原则》的起草工作。

《指导原则》明确了生物类似药的定义,提出了生物类似药研发和评价的基本原则,对生物类似药的药学、非临床和临床研究和评价等内容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指导原则》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对生物类似药的评价管理工作有了可供遵循的基本原则,为进一步规范此类药物的研发,提高其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控制水平奠定了良好基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根据《指导原则》试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作出修改完善,进一步细化相关评价标准和要求,以更好地鼓励开发高水平高质量的生物类似药,促进我国生物制药产业健康发展。

附件

生物类似药研发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试行)

一、前言

近年来,生物药快速发展并在治疗一些疾病方面显示出明显的临床优势。随着原研生物药专利到期及生物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原研生物药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为基础的生物类似药的研发,有助于提高生物药的可及性和降低价格,满足群众用药需求。为规范生物类似药的研发与评价,推动生物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指导原则。

生物类似药的研发与评价应当遵循本指导原则,并应符合国家药品管理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定义及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所述生物类似药是指:在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方面与已获准注册的参照药具有相似性的治疗用生物制品。

生物类似药候选药物的氨基酸序列原则上应与参照药相同。对研发过程中采用不同于参照药所用的宿主细胞、表达体系等的,需进行充分研究。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结构和功能明确的治疗用重组蛋白质制品。对聚乙二醇等修饰的产品及抗体偶联药物类产品等,按生物类似药研发时应慎重考虑。

三、 参照药

(一)定义

本指导原则所述参照药是指:已获批准注册的,在生物类似药研发过程中与之进行比对试验研究用的产品,包括生产用的或由成品中提取的活性成分,通常为原研产品。

(二)参照药的选择

研发过程中各阶段所使用的参照药,应尽可能使用相同产地来源的产品。对不能在国内获得的,可以考虑其他合适的途径。临床比对试验研究用的参照药,应在我国批准注册。

对比对试验研究需使用活性成分的,可以采用适宜方法分离,但需考虑并分析这些方法对活性成分的结构和功能等质量特性的影响。

按生物类似药批准的产品原则上不可用作参照药。

四、研发和评价的基本原则

(一)比对原则

生物类似药研发是以比对试验研究证明其与参照药的相似性为基础,支持其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

每一阶段的每一个比对试验研究,均应与参照药同时进行,并设立相似性的评价方法和标准。

(二)逐步递进原则

研发可采用逐步递进的顺序,分阶段证明候选药与参照药的相似性。根据比对试验研究结果设计后续比对试验研究的内容。对前一阶段比对试验研究结果存在不确定因素的,在后续研究阶段还必须选择敏感的技术和方法设计有针对性的比对试验进行研究,并评价对产品的影响。

(三)一致性原则

比对试验研究所使用的样品应为相同产地来源的产品。对候选药,应当为生产工艺确定后生产的产品,或者其活性成分。对工艺、规模或产地等发生改变的,应当评估对产品质量的影响,必要时还需重新进行比对试验研究。

比对试验研究应采用适宜的方法和技术,首先考虑与参照药一致,对采用其他敏感技术和方法的,应评估其适用性和可靠性。

(四)相似性评价原则

对全面的药学比对试验研究显示候选药与参照药相似,并在非临床阶段进一步证明其相似的,可按生物类似药开展后续的临床比对试验研究与评价。

对不能判定相似性且仍按生物类似药研发的,应选择敏感的技术和方法,继续设计针对性的比对试验研究以证明其相似性。

药学比对试验研究显示的差异对产品有影响并在非临床比对试验研究结果也被证明的,不宜继续按生物类似药研发。对按生物类似药研发的应慎重考虑。

对临床比对试验研究结果判定为相似的,可按本指导原则进行评价。

hr@yaochenwd.com.cn
010-59444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