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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规则难破 恒瑞医药业务员多次卷入医疗腐败案

2015-06-23 10:42:31 来源:中国经营报

医疗腐败触目惊心。

2015年4月22日,杭州钢铁集团公司职工医院原院长陈某因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一审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年,没收财产8万元。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瑞医药”)等多家知名药企的业务员行贿之事也随之东窗事发。

《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恒瑞医药业务员曾多次卷入医院相关人员受贿案中。不过,每一次事件爆发后,牵涉其中的企业似乎都能从中“全身而退”,并没有妨碍其继续在市场上高歌猛进。

多次涉案

恒瑞医药是国内最大的抗肿瘤药和手术用药的研究和生产基地,国内最具创新能力的大型制药企业之一,在业界一直以专注创新的形象示人。

财报显示,2014 年公司主营收入74.52 亿元,同比增长20.14%;实现净利润15.16 亿元,同比增长22.41%。与之相对应的是2014 年度市场费用高达25.8亿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34.6%。

而高昂的市场费用或为业务员行贿提供了方便之门。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显示,2010年至2014年期间,恒瑞医药杭州地区业务员宋某为了和杭州钢铁集团公司职工医院原院长陈某搞好关系,并为感谢其在克拉霉素等药品进入杭钢医院销售方面给予的帮助,先后多次以各种名义送给被告人陈某共计人民币2万元。

宋某的证言证明,其所在的恒瑞医药和杭钢医院有诺邦(克拉霉素)、贝来(氨溴索口服液)、乐加(钠钾镁钙注射液)、维瑞特(脱烷司琼)、瑞菲等药物业务,2009年年底,宋某接手杭钢医院的业务。乐加和维瑞特是其经办进入杭钢医院的,也让陈某帮了忙。逢年过节,宋某送给杭钢医院陈某共计2万元的现金。2010年或2011年,陈某说要去海南或是厦门游玩,让宋某分摊一点儿。宋某记得好像陈某拿了旅游发票要宋某予以报销。宋某在陈某家的小区门口或是杭二中门口,将1万元现金送给了陈某。

事实上,这并不是近年来恒瑞医药业务员第一次卷入医疗腐败案。

2014年6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显示,被告人陈某利用担任吴江市第一人民医院院长、副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恒瑞制药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办事处主任张某请托,在医药采购事务上为其谋取利益,并因上述事由,先后两次在其吴江第一人民医院办公室非法收受张某给予的人民币1.6万元。

2014年4月,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显示:2008年至2013年期间,江苏恒瑞制药有限公司业务员王某在向榆林市第二医院推销药品期间,为了能让其药品顺利进入二院销售,同时让其已经在销售的药品不被剔除,向榆林市第二医院药剂科主任刘某行贿6.35万元人民币。

王某证言显示,他从2005年开始在江苏恒瑞制药有限公司担任销售业务员,2006年开始主要在榆林市第二医院做药品销售业务。因为榆林市第二医院增选药品进入药品目录必须通过刘卫斌同意,因此他在2008年10月14日给刘卫斌送过1万元,2009年1月13日给刘卫斌送过1万元,2009年9月22日给刘卫斌送过1万元。此外,2012年2月,他为感谢在推销药品过程中的关照,支付刘卫斌旅游费用1.85万元,给刘卫斌人民币0.5万元。

恒瑞医药对业务员卷入上述多起案件有什么解释?对此是否采取了相关整改措施?恒瑞医药回复本报称,公司对上述内容不知情,正在对有关情况做进一步了解和核实。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涉案的业务员都是以证人的身份出现在判决书中,而没有被注明被另案处理。

其实早在2008年6月30日,河南省卫生厅点名36家行贿河南省内医院、医生的制药企业,恒瑞医药赫然在列,当时涉及的品种是奥沙利铂。

2012年8月22日,一份署名为“恒瑞医药前医药代表”的网帖突然出现在网络上,文章称“披露恒瑞医药的不法行为”,主要披露了恒瑞医药在广西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西区肿瘤医院等医院开展业务过程中,涉嫌向医生支付高额医药回扣。

这次网络披露的文件中称,艾素、奥沙利铂、亚叶酸钙、顺阿曲库胺等20多个产品均涉嫌贿赂,广西医大附属第一医院放疗科、化疗科、妇科、心胸外科、肠胃腺体外科等多个科室多名医生出现在“涉贿”名单上。

该公司时任证券事务代表徐国文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坚决否认恒瑞医药涉嫌行贿,完全是子虚乌有,并表示已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这起诽谤事件,但此事最终不了了之。

而这一切并没有对恒瑞医药继续在市场上高歌猛进形成妨碍。

财报显示,2015年一季度公司营业收入22.04亿元,增长28.03%,净利润5.47亿元,增长40.2%。5月27日收盘,恒瑞医药股价上涨5.19%,总市值达到1012亿元,成为首家进入千亿元市值俱乐部的医药上市公司。

潜规则难破

药企业务人员向医院相关人员行贿几成行业“潜规则”,多家药企的业务人员也在杭钢一案中充当了不光彩的角色。

杭州市拱墅区法院判决书还显示,2005年至2014年期间,浙江海王医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金某为了感谢被告人陈某在其代理的药品在新药引进、停药复用、药品用量等方面给予的帮助,先后多次送给被告人陈某共计价值人民币8.6万元的财物。2012年下半年,浙江康恩贝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区经理黄某为和被告人陈某搞好关系从而能在药品销售中获得关照,在被告人陈某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人民币3000元。

受贿者锒铛入狱,行贿者或因情节轻微不能被刑事追责。那么从中获得利益的药企也可以“全身而退”吗?

事实上,国家相关部门早就建立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黑名单”制度,药企一旦实施商业贿赂被发现将被列入不良记录,影响其产品招标采购。

根据国家卫计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及个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行贿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根据上述规定,上述涉事药企理当列入浙江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然而,迄今为止浙江省公布的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寥寥无几,上述企业无一牵涉。

2014年,卷入行贿丑闻的葛兰素史克最终被罚款人民币30亿元,成为迄今为止中国针对药企行贿开出的最大罚单,也几乎相当于其行贿金额。另外,该公司中国负责人、英国人马克锐也因行贿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驱逐出境。

值得注意的是,本报记者对近百份有关药品回扣的刑事判决书梳理后发现,药企行贿东窗事发后,除了业务员个人被追究刑事责任,鲜见哪家国内医药公司及其高管因行为不规范而受到相应调查与刑事追责。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经济研究所所长匡贤明对此现象曾公开撰文表示,近年来大力推进医药分开,但实际中却如同猛力打在棉花上,力度不少、成效不大。“究其原因,我们注重了对医院体制的改革、对医生行为的监管,然而却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对药商的监管。作为药商,追求销售最大化、利润最大化,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必然会出现一些行为失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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