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晨报讯(记者 陈琳)人社部、财政部日前印发《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明确提出自2015年10月1日起,在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超过合理结存的地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国务院常务会议6月24日决定,生育保险费率从不超过1%降到不超过0.5%。
《通知》指出,目前的生育保险制度存在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基金结余偏多等方面的问题。初步测算,通过调整费率,全国一年可为企业减轻负担120亿元。调整后生育保险待遇水平不受任何影响,随着国家经济发展,生育保险待遇将会逐步提高。
两部委指出,生育保险基金合理结存量为相当于6至9个月待遇支付额。各地要根据上一年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以及国家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进行测算,在确保生育保险待遇落实到位的前提下,通过调整费率,将基金累计结余控制在合理水平。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应将生育保险基金费率调整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具体费率应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近年来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结余情况确定。
《通知》要求,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统筹地区,要按程序调整预算,按月进行基金监测。基金累计结余低于3个月支付额度的,要制定预警方案,并确保参保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陈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