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信阳一医院“塌方式腐败” 院长、副院长等4人受贿超千万)
为解决涉医领域腐败问题,2015年7月,河南省纪委在全省开展督促涉医领域落实主体责任、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河南商报近日获悉一批涉医贪腐大案,至少4名受贿人指向了同一所医院——信阳的光山县中医院,职位涉及院长、副院长、药械科主任等。受贿金额最高的630万余元,而受贿绝大多数发生在医院采购药品过程中。另外,该医院一科室还拿两骨科耗材销售公司销售款的四成作为回扣。
【受贿】
院长受贿630万余元
副院长受贿245万余元
受贿的4人分别是院长、副院长、药械科主任、检验科副主任。
河南商报记者注意到,4人合计受贿金额超过了1200万元。4人在案发前还在廉政方面“有所表示”,比如向单位上缴受贿款,但他们上缴的数额极少,最多的上缴不到5万元。
院长受贿630.2万元,获刑10年
一审法院认定,2008年至2015年,光山县中医院原院长李超在医院采购医疗设备和药品的过程中,非法收受行贿人郭某某(另案处理)给予的4笔回扣合计人民币170万元,非法收受行贿人韩某(另案处理)给予的回扣150笔合计人民币235.5万元,非法收受行贿人胡某(另案处理)给予的回扣78笔合计人民币93.2万元,非法收受行贿人张某(另案处理)给予的回扣64笔合计人民币89.5万元,非法收受行贿人梁某(另案处理)给予的回扣9笔合计人民币42万元。共计非法收受回扣630.2万元。另查,李超于案发前上缴光山廉政账户4.9万元,在法院审理阶段退赃237.3万元,在新县检察院侦查阶段退赃388万元。
一审法院判处李超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所退赃款630.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之后,李超提起上诉。不过,在二审时,信阳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副院长受贿245万余元
获刑7年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5年4月,万颂国利用担任光山县中医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医院采购药品的过程中,非法收受韩某某(另案处理)给予的回扣150笔合计人民币138.7万元,非法收受胡某(另案处理)给予的回扣78笔合计人民币54.3万元,非法收受张某(另案处理)给予的回扣64笔合计人民币52.3万元。据统计,万颂国共非法收受回扣245万余元。另查,万颂国案发前主动向单位上缴6000元受贿款,2015年10月1日主动向光山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办公室上缴3万元受贿款。
一审法院判处万颂国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万颂国上诉称,受贿金额为126万元而非245万余元,自己有自首情节,一审量刑过重。二审时,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科室主任受贿332.2万元
获刑6年
2009年至2015年4月,屈龙义利用担任光山县中医院药械科主任之职,在医院采购药品的过程中,非法收受韩某某(另案处理)给予的回扣150笔合计人民币186.8万元,非法收受胡某某(另案处理)给予的回扣78笔合计人民币74万元,非法收受张某某(另案处理)给予的回扣64笔合计人民币71.4万元。
屈龙义共计非法收受回扣332.2万元,他于案发前上缴光山廉政账户1.2万元,在侦查阶段退赃10万元,在法院审理阶段退赃110万元。
一审判决屈龙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屈龙义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量刑过重。二审时,法院认为,屈龙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审理期间,屈龙义的亲属代为退缴剩余赃款211万元。
信阳中院最终判决屈龙义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已缴纳)。
科室副主任受贿14.49万元
拘役6个月,缓刑1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5年2月,何某某利用担任光山县中医院检验科副主任之职,在医院检验科采购物品过程中,非法收受河南泰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理王某给予的回扣共计14.49万元。
2015年10月,其已上缴赃款5000元到光山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办公室。案发后,其主动向侦查机关退赃15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构成了受贿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回馈科室】
销售款的40%回扣给科室
一则裁判文书显示,光山县中医院骨伤科原主任王某、原副主任张某某,与两骨科耗材销售公司负责人商议决定,按照销售款的40%给予该科室回扣。而这部分回扣根据工作量大小按一定比例发放给骨伤科医生和用于科室开支。
2013年10月12日至2015年2月12日,王某先后收受回扣共计人民币78.16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光山县中医院骨伤科作为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被告人王某、张某某亦构成单位受贿罪。
据此,判处光山县中医院骨伤科罚金人民币15万元;以被告人王某、张某某犯单位受贿罪,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涉案赃款人民币78.16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抗诉机关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抗诉称:原判认定被告单位光山县中医院骨伤科及被告人王某、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错误,对二被告人量刑畸轻。二审时,法院驳回抗诉,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