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二评疫苗事件|唯有刮骨疗毒,才能堵住所有漏洞)
长生生物狂犬病疫苗生产记录造假风波尚未平息,其子公司长春长生又因“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检验不符合规定,遭到吉林省药监局行政处罚。
此次国产疫苗事件不只是引爆朋友圈,也震惊国内所有接种疫苗孩子的家庭。很多家长夙夜不眠,翻检孩子的疫苗本,查看是否接种了问题疫苗。接种了问题疫苗的,轻则哀叹流泪,重则怒气冲冠;侥幸未接种问题疫苗的,也在庆幸之余不免后怕。
无论从事实上还是民众的观感上,疫苗问题都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此次疫苗事件又让国人对国产疫苗的信心降到冰点。不过,就在长生生物疫苗问题披露之前的6月12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微博转发文章称,国产和进口的同种疫苗,在质量标准、安全性和使用上没有明显差别;而且国产疫苗已得到世界认可,并走出国门。
公众与管理部门对国产疫苗的理解、态度,显然差别巨大。在此情况下,要重建国人对疫苗的信任、信赖和信心,刻不容缓。事实上,这个任务非常之难,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因此需要做大量的极为复杂而艰巨的工作。这些工作绕不过对疫苗的科学认知、疫苗的监管、对涉事企业和责任人的惩处。
对于疫苗的质量,当然要看到其为国民带来健康保障的一面,而且也应当坚定接种疫苗的做法和信心。但是,疫苗哪怕是有一次失误,也会瓦解和毁掉过去辛辛苦苦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成就和声誉。面对这种局面,首先要做的是向公众传播疫苗的常识,以进行补救和善后工作。
对于问题疫苗,有一些专业人员认为不是造假,只是疫苗质量不达标,当然可以统归为劣质疫苗。劣质疫苗造成的后果一是无法保护生命,二是难以形成有效的免疫保护效果。前者如狂犬病疫苗,如果无效,则无法保护被狂犬咬伤抓伤的患者生命。此次长生生物狂犬病疫苗尚未销售使用,只涉及记录造假。但是,既往该公司和其他厂商的这类疫苗的生产和使用情况如何?需要调查并向公众公开。
难以形成免疫保护效果的是长春长生的百白破联合疫苗,原因在于效价测定不合格。也就是生产时的偷工减料,疫苗中的抗原成分不足,使用后无法刺激机体内产生足够的抗体以抵御相应疾病。对此,补救的方法是,凡注射了长生生物百白破联合疫苗的孩子应当获得赔偿和补助,并在当地疾控部门检测抗体浓度,补充注射有效疫苗。
不过,任何补救措施都不如事前遵循科学的管理和防范。疫苗属于特殊产品,在疫苗的研制、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及反馈等方面都必须实施严格的监管。尽管中国目前的疫苗监管涵盖了上市许可、上市后监管(包括接种后不良反应监测)、批签发、实验室管理、监管检查和临床试验监管,覆盖了从疫苗研发到使用的各个环节,但是问题疫苗还是屡屡出现,至少说明监管漏洞不小。
查出长生生物狂犬病疫苗生产记录造假,说明该公司疫苗生产有短板。反过来看,监管部门必须有效作为,才能根据这个短板的缺陷来补足长板。长生生物内部生产车间的老员工实名举报后,由国家药监局检查组人员于7月11日对长春长生进行飞行检查查实的。
这也说明,现有的药物和疫苗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的监管有一个动态的完善过程。要堵住漏洞,就需要刮骨疗毒,仔细检查药物和疫苗的各个环节究竟问题出在什么地方,需要如何改进,例如,把这次的飞行检查当作一种常态,就像世界反兴奋剂组织的飞行检查手段一样,从而更有效地防止药物和疫苗在生产、流通和使用上的造假,让公众重新对国产疫苗抱有信心。
对涉事企业和责任人的惩处意味着要建立一条高压线,不得有违。如果违反,不死也得出局,这又涉及两方面。一是国家权力对违规者的惩处,二是民众(受害者)的求偿。目前在这两方面中国的做法并不能达到明显效果。
对于劣质和问题疫苗,一个颇具迷惑性的观念是,并未造成可见的健康和生命问题,不必进行深入追究,因此,屡屡看到的只是“黄牌”而非“红牌”,只是“罚酒”而非“出局”。但是,借鉴市场经济规则完善的国家,即便问题疫苗没有造成健康和生命后果,也要对企业负责人处罚得倾家荡产,并且不准再进入这个行业。
对于民间的索赔,已经有现成的法律,如《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还有《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受到问题疫苗伤害的儿童和家庭能依法获得巨额赔偿,才有可能增强信心,不怕疫苗造假,否则就告他个倾家荡产。
重建对国产疫苗的信心如逆水行舟,不能有丝毫懈怠。只有在疫苗的科学认知、疫苗的监管、对涉事企业和责任人的惩处和国家兜底制度方面建立严格细致的规章法律,并依法依规执行以产生强大的效果,才能慢慢恢复公众对国产疫苗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