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小婉
近日,作为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试点省,四川省发布了《财政厅、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明确公立医院专用基金计提等管理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不久后,西安市也发布了《西安市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从政策层面到执行层面,公立医院的薪酬制度改革似乎不只是说说而已,它在不断落地。
四川省:允许突破,但没有放弃对工资的管控
我们将四川省的《通知》和西安市的《方案》作对比,会发现四川省的约束力度更大,更注重对公立医院工资总额的核算,对医院预算的刚性约束也更强。
此次四川省的通知明确提出,为贯彻落实“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等相关要求,故对公立医院人员经费管理、专用基金计提等事项做出规定。
《通知》明确了人员经费预算管控办法,明确了人员经费的范围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等,省属公立医院人员经费占总支出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45%(其中:专科医院原则上不得超过50%)。
这一部分的关键在于“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但没有放弃对工资的管控,仍然规定经费占总支出的比例不能超过45%。
与此同时,医院要严格控制管理费用支出,明确管理经费占总支出的比例不得超过15%。
业内人士表示:此项要求有利于控制管理费用开支,倒逼医院提高管理效率,精兵简政,节约非业务支出,使经费向医务一线人员倾斜。
《通知》表示,医疗风险基金由医院按年度计提,计入医疗支出。医院医疗风险基金年末累计月不应超过当年医疗收入的3%。同时,医院当年业务收支结余提取各类基金后,可计提事业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通俗来说,医院结余通过提取各类基金,实现了一种“多余支配”和“可调剂”,这可以增加医院结余,有利于实现多发工资的目的。
制定了标准,医院对各类基金,就无法“少提或不提”了,对医务人员来说,工资会有所增长。
西安市:原则性确定薪酬水平
与四川省相比,西安市的薪酬制度改革则更偏向“原则性”,力度较小,约束力也较差。
在《方案》中提出:在现行工资福利政策不变的基础上,绩效工资中用于奖励的部分不低于绩效工资总量的60%。合理确定薪酬水平,将绩效工资水平控制在同级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的4倍以内。
对院长薪酬的规定:制定院长年薪标准和考核评价办法,公立医院院长、书记薪酬水平原则上不超过本院职工平均薪酬水平的5倍。
从上述条款中我们可以看到,西安市对公立医院的薪酬规定更多是建议性的和原则性的,并无强制性的措施来对薪酬水平进行调控。
涨薪?道阻且长
但薪酬制度改革,显然没有这么简单。
第一,公立医院的薪酬制度改革原则上是要提高薪酬标准。但四川省采取了控费的方式,西安市主要是对薪酬水平提出建议,这二者总的来说力度都不大,提高薪酬标准中的“钱”从哪来,显然是个问题。
第二,业内有观点分析:一方面要取消药品加成,医院收入减少明显;另一方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幅度不大,控费压力大增,医院本身运转艰难,更何况涨薪?
第三,公立医院人事制度依然存在,说白了就是“编制”,在这种体制之下谈薪酬制度改革依然有较大的难度。院长作为一个行政官员,“年薪制”的实行也许没那么容易。
事实上,早在2017年1月24日,四部门印发了《关于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10号)确定: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南、重庆、四川、陕西、青海、宁夏等11个综合医改试点省份各选择3个市(州、区),除西藏外的其他省份各选择1个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进行薪酬改革的试点。
到了2017年底,四部又联合下发《关于扩大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92号),提出:除按照人社部发的10号文件明确的试点城市外,其他城市至少选择1家公立医院开展薪酬制度改革试点,试点时间期限为发文起1年。
公立医院的薪酬制改革显然一直在日程上,但都属于宏观调控,落地起来,似乎并没有那么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