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连续发布了《关于暂停国家试点范围内部分未通过一致性评价产品采购资格的通知》和《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未中选药品价格有关事宜的通知》两份通知,对“4+7”未中选产品做了近一步规定。
其一在《关于暂停国家试点范围内部分未通过一致性评价产品采购资格的通知》中指出,对于“4+7”品种中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
其二《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未中选药品价格有关事宜的通知》称,对于“4+7”品种,①与中选药品属于同一品种名称下未中选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以上海谈判非中选药品价格为标准,经差比价折算后的价格,与现行全国最低价比较,取低为我市谈判参考价。②与中选药品属于同一品种名称下未中选的非原研药、非参比制剂、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以中选药品价格为标准,经差比价折算后的价格,与现行全国最低价比较,取低为我市谈判参考价。
也就是说北京方面对“4+7”国家带量采购未中选品种主要分两步进行管理,首先取消“4+7”中一致性评价达到3家以上的其他未通过一致性评价产品的采购资格;而后再参照上海对于非中选药品的支付方式制定参考价。
附:暂停采购产品信息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