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炎夏日,雇员在外工作,由于高温诱发自身疾病而亡,雇主是否该承担责任呢?近日,五莲法院审理这样一起案件,依法判令雇主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7.5万元。
李某是种田大户,在当地承包了大片黄烟田,并雇了一批周边劳动力进行田间管理,刘某就是其中一位。他们每天工作10小时,劳动报酬为每天50元。2011年7月15日16时30分左右,刘某等人在李某承包的黄烟田里工作时突然晕倒,经医院诊断为脑干出血,后抢救无效死亡。刘某的亲属要求李某承担40%的责任,赔偿各项损失15万元。
李某认为,刘某死亡是由于本身身体原因,与自己无任何关系,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雇主应当为雇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的劳动工具和劳动场所,保障雇员的工作安全和身体安全。刘某死亡的主要原因在于其本身身体健康状况,但李某没有做好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和安全注意义务,存在劳动时间过长、劳动强度过大和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等情形,也是致使刘某最终死亡的原因。法院最终结合案情实际,酌情认定李某承担20%的责任,赔偿刘某的亲属7.5万元。
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王义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