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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法:辞退无理员工 企业需否支付违约金?

2013-01-25 15:39:44 来源:中人网

案例

某公司于2011年6月5日聘请张某担任公司销售经理职务,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是2011年6月5日至2012年6月5日,约定工资是“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5000元/月,年终利润分红根据当年的财务实际盈利另计”,合同还表示如一方违约需支付另一方违约金20000元,确定执行标准工时制度,试用期无。

由于张某在2011年6月5日至2011年7月初期间工作业绩非常差,给公司业务造成不少损失,于是公司于2011年7月中旬将张某调任销售经理助理一职,2011年8月19日张某因工作上的一点小事殴打同事(事情属张某不对,且该同事一直未还手,该同事多处受伤)。经过此事件,公司以张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于2011年8月30日正式与张某解除劳动合约,并按劳动合同法给予了两个月的经济补偿。

张某不服,对公司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按劳动合同支付违约金20000元,还有在其任职期间的延时加班,折算加班费予以发放。

问题:

1.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张某是否合理?(请说明理由)

2.张某仲裁的理由是否合理,公司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20000元)及加班费?(请说明理由)

3.公司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来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专家点评

点评答案由 法规频道 律师同盟成员 吴建宝律师提供

本案是因为辞退员工引起的劳动争议。这类争议十分普遍。就本案而言,张某有两个行为是可以被解职的,一是不能胜任工作,二是在公司内殴打同事。前者属于不称职行为,属于员工无过错导致解职,按规定解职应履行调岗或培训程序,再不称职的,提前30天通知(或发30天代通知金)后才可以解职。后者是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属于员工过错解职,按规定可以随时解职,且无需支付补偿。因此,如果该公司有相关规定,且履行了民主程序并公示的,比如在公司网站上发布等(不以通知到张某为必须),公司完全应当以严重违章为由解除合同,不应以不称职为由辞退。从案例情况看,单位应当是缺乏相应的规定,否则不会舍近求远,弃易求难。从不称职角度看,公司履行了调岗程序,发放两个月补偿金,说明公司也履行了30天的代通知金义务,但是仍缺少一个关键环节,即张某在新岗位上是否称职的证明,相反公司是以其管理为由来推定不称职的,这显然是不符合不称职辞退的法定条件的,因此,公司行为是违法的。

公司解职行为违法,张某提出仲裁维护自己的权利是正当的。但其诉求理由明显是有问题的。先说违约金的请求。本案中违约金条款应理解为,单位不按照约定发放绩效工资时的惩罚条款,这样约定不违法,是有效的,但如果将其同时理解为对劳动期限的保障则是违法的,因为符合条件时解除合同是法律赋予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不得以约定方式予以排除,否则该排除约定则因为违法而归于无效。而张某工作时间很短,工作效果有很差,是不应当有绩效工资的,单位也无需在工资之外再发绩效工资,更不存在绩效工资违约,因此,张某主张20000元违约金的要求是不会得到支持的。至于加班费诉求是否合理,需考虑两个因素,一是是否有延时的证据,二是单位是否为销售人员申请了不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不存在加班问题。假设公司没有为销售人员申请不定时工作制,而张某又有单位安排延时工作的证据,则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否则该请求将不会得到支持。

从刚才分析及本案提供情况看,单位显然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对员工能力过于信任,直接正式上岗,没有约定试用期,导致单位对其处理被动;二是规章制度缺乏,导致有违章无依据,管理困难;三是工时制度不够完善,使员工有机可乘。因此,如要避免此类纠纷,最好在这三方面下功夫,给予相应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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