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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生活工资制度综述

2013-09-17 11:26:00 来源:《人力资源管理》

一、生活工资概述

1.生活工资概念的提出。19世纪70年代,在英国工业区出现了生活工资的概念,工人开始要求他们的工资能够让他们和他们的家人生活得衣食无忧。马克?奥尔德罗伊德,在1894年完成了第一部为生活工资辩护的专著,他认为生活工资要能够满足工人和他的家人最基本的生活需求;能够为工人提供适当的娱乐和休息的时间;能够让工人有能力履行他作为公民的责任。他认为,相对而言比较高的生活工资来源于不断提高的效率,不断扩大的消费,还可能来自于不断降低的利润和不断上涨的物价。

2.生活工资法令的立法主体与义务主体。生活工资立法主要在美国的市级进行,由市议会以地方法律的形式规定。生活工资法令主要覆盖四个主要人群:(1)由市政当局直接雇佣的工人;(2)由租用了市政当局的财产的私人企业雇佣的工人;(3)由为市政当局提供服务的私人企业雇佣的工人;(4)由从市政当局那里获得了某些经济发展补助金或者是税收减免的企业雇佣的工人。而且,城市之间生活工资法令的义务主体和执行程度是不相同的。

二、生活工资与法定最低工资的比较

对大部分劳动者而言,生活工资和法定最低工资有着共同的目标——保证他们获得足够的工资,使得他们和他们的家人拥有体面的生活。但是,他们之间也存在以下区别:1.它们有各自的标准来界定各自的工资水平。国际劳工组织的131号公约中提到了6个用来确定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因素,分别是:工人及其家人的需要;生活成本;社会保障;国家的一般工资水平;社会团体的相对生活标准;经济因素如经济发展和维护就业。而生活工资一般只考虑前3个因素,因为生活工资拥有一个规范的基础。事实上,一些支持者将生活工资视作一种权利,这种权利与现在的经济和劳动力市场情况无关。

2.确定生活工资和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流程是不一样的。法定最低工资标准是通过政治进程确立的(如通过民主国家的议会),因此在这个过程中要考虑竞争、利益和政权。而生活工资标准的设立主要基于工人及其家人的需要和生活成本,它并不受政治利益和权利的影响。

3.法定最低工资和生活工资基本上覆盖不同的人群。法定最低工资覆盖的是大的领土实体,如国家或者是国家中的地区/州。而生活工资的覆盖范围则要小得多,如觉得法定最低工资太低的城市、企业和大学。

三、生活工资法令的实施效果

1.对贫困的影响。生活工资法令的支持者认为颁布生活工资法令可以减少贫困,但也有很多人反对,很多经济学家都认为即使是最恰当的地方生活工资法令也会导致雇主减少雇佣,就业的减少会阻止法令减少贫困。这个争论很像对最低工资效果的争论,但是,相比于法定最低工资,生活工资的覆盖范围小得多,而且主要是覆盖为地方政府服务的雇主。这时作为消费者的地方政府就可以承担生产成本提高带来的商品价格的上升,从而保证对这些工人的需求,也就不会有负的就业效应了。因此大部分学者还是认为生活工资法令的颁布能够显著地减少贫困。

2.对就业的影响。总的来说,生活工资法令的反对者认为这些法令会提高用工成本,从而导致就业的减少。当必须要付很高的工资时,雇主就会使用高技能、高工资的工人来替代低技能、低工资的工人,从而使得低工资的工人处境更为窘迫。这一理论推测已经被Adams的一系列实证研究证实。但是实证研究结果也并不都是负面的。Buss(2006)通过研究了31个城市在实施生活工资法令之前和之后的就业的情况,发现大部分城市的就业情况都有好转,即使是就业率下降的城市,作者也证明了生活工资法令并不是导致就业情况恶化的真正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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