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收受患者红包、泄露患者隐私不仅要受罚还违法;医疗机构必须加强医务人员医德医风教育,纳入法律法规……昨日,记者从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获悉,《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大会一审。
医院和医生“六不准”
目前,医疗行业规章以各种方式禁止医生收受红包,但这种不良现象还时有发生。此次《草案》特别将医生收受红包等行为纳入医务人员的禁止行为中,违反则属违法。
《草案》明确指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收受患者及其家属钱物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误导、招揽患者就医;假借行医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骗取钱财;使用伪劣药品、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泄露在医疗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病人隐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处罚:医务人员一旦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机构违反该条例的,则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处10000元~3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市卫生局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此次《草案》撰写的主笔人程雪莲介绍,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设置的六大禁令,是新增条文,加强执业行为规范。
小诊所输液需经过批准
“输液的风险比较大,如果诊所没有输液服务能力或配套设施,一旦患者在输液过程中出现过敏甚至其他危险情况,就相当危险。”程雪莲介绍,目前很多小区外的诊所不具备开展输液服务的能力,床位少,并且是观察床位,而不是医疗床位。
《草案》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开展输液服务,应当经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在《医疗结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如果没有类似字眼,说明这家诊所不具备输液能力。
处罚:未经批准开展输液业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处3000元~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10000万元罚款,并可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伪造病历可罚10000元
大家也许对医生书写的病历印象深刻,因为不管你怎么看,就是看不懂医生写的天书。关于病历书写规范的相关法规,其实早在2002年就发布了。目前,我市正在各大医疗机构逐步推广电子病历。
《草案》专门针对病历及医疗文书管理增设了条文: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妥善保存病历、处方签等医学文书以及相关资料,保持其真实、完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处罚:私自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和窃取病历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3000元~10000元罚款。
收费价格投诉当场处理
针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方面,《草案》要求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投诉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并在明显处所公布投诉管理部门、地点、接待时间及其联系方式。
处理:医疗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及时反馈处理情况—对涉及收费、价格等能够当场核查处理的投诉事项,立即纠正;对情况复杂,需调查、核实的投诉事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涉及多个科室,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投诉事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我们不要红包,需要的是理解
医生和患者对红包问题有何看法?昨日,重庆晚报记者采访了几家医院的一线工作的医生及就诊的患者。
武警重庆总队医院妇产中心门诊部医生王荣说,红包割裂了医患之间和谐的关系。双方本该是信任的,将医生收受病人的红包进入法规,很有必要。
我市某三甲医院普外科工作的刘文宇(化名)表示,前几天,一名患者家属为表示感谢,硬塞过来一个红包。刘文宇在手术后将钱如数打在了患者的住院费中。他说,“送不送红包,对手术质量几乎不会有影响。医生不要红包,只希望患者对医生多给予理解,这一点比什么都好。”
家住渝北枫桥水郡小区的王先生认为,家人一场大病,所需的开支对于普通家庭来说,经济压力很大,这时还要拿钱来打点医生,这无疑额外增加了负担。“如果医生的责任心靠红包来换取的话,这样的医生本身就没有职业道德。”
市级三公经费
今年压缩24.4%
昨日,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市政府提交的“压缩市级"三公"经费预算有关情况报告”。今年市级三公经费预算比去年实际支出压缩2.54亿元,下降24.4%。公务员接待费压缩幅度最大,同比减少0.91亿元。
市财政局局长刘伟介绍,今年市级三公经费预算为7.89亿元。其中,公务接待费从去年的2.59亿元压缩到1.68亿元,下降35%;公务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从去年的7.23亿元压缩到5.61亿元,下降22%。
今年6月初,52个市级部门向社会公开了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市财政局公开市本级三公经费预算,接受社会监督。
小区只有一棵树
这样的房不能交
接房后,发现小区使用的还是临时施工用电,整个小区只有一棵树……因商品房交付条件不符引发的矛盾比较突出。昨日,重庆晚报记者从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获悉,《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补充完善了交付使用条件和公示程序。
《草案》特别就交付使用条件进行了细化,尤其是对基本生活配套设施部分进行了逐条陈列。商品房在交付使用之前,生活用水应已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用电已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得使用临时施工用电。小区内的绿化建设已经按照园林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方案完成,如因季节原因未完成,则需在小区内公示完成期限。
房产企业应在交房前5天在显著位置公示上述条件达标情况,且不能少于30天。
此外,《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删去了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的准入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