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江南珏
医用耗材新的价格管理机制来了。
7月31日,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发布《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实行一次性医用耗材基准价格管理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18〕498号)(以下称《通知》),对天津市所有公立医院临床使用的全部一次性医用耗材实行新的价格管理机制,自8月1日起正式实施。
《通知》要求,对已列入市天津市卫计委挂网阳光采购的品种,公立医疗机构以采购平台公布的谈判参考价格作为基准价格,与耗材生产经营企业,结合采购数量、回款时间等条件,在采购平台上填报阳光采购价格,实施网上采购。
对未列入挂网阳光采购的品种,公立医疗机构以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本医疗机构的实际最低采购价格作为基准价格,与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议定采购价格。
除此之外,最重要的部分是,《通知》中提到的“50%及以上让给患者,其余计入销售价格”或让让医院有更多动力去议价,力促产品降价。
关于此,原文表述如下:
公立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低于基准价格节省的费用(生产企业、品种规格相一致),50%及以上让给患者,其余计入销售价格。
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一次性医用耗材,市人力社保局以公立医疗机构销售价格作为该品种在该医疗机构的医保支付标准,并按照我市一次性医用耗材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小编的理解,降价后节余部分一半让利给患者,一半归医院,这一措施将增加医院的议价动力。虽然还没有看到是跟按病种付费挂钩,但挂钩是趋势,目前的主要目的可能还是力促产品降价。
对此,有两种可能的解释,一是,假如基准价是10元、议价后的实际采购价是8元,则节省费用为两元,其中一元让给患者,另一元计入医院销售价格。即采购价是8元,医院卖9元,这是议价动力所在。
另外,从医保支付改革、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综合付费方式改革的角度看,医院节约的费用是可以“主要用于人员奖励”,这符合国家的医疗体制改革方向。因为取消耗材加成后,患者自付费用和医保支付的费用虽然都降低了,但医疗机构是不挣钱的,人员激励就无从谈起。
实际上,天津去年9月1日已正式取消耗材加成,在此之前,不管进价多少,只要进医院销售,都加成15%,而现在是必须在基准价之下,再压价的部分,腾出一些留给医院。
不过,《通知》显示,对于2018年1月1日以后新进入公立医疗机构、且未列入挂网阳光采购平台的品种,医疗机构按实际采购价格销售。
“且”字表明,这里的两个条件“新进入、未列入”必须同时满足的情况下,医疗机构才按实际采购价格销售。如果是“新进入但已列入”的,则同样适用于议价节余部分一半让利给患者,一半归医院。
对于向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回款,《通知》要求,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议定的实际采购价格向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回款,不得以任何折让折扣、返利返款等形式,减少回款。
同时,天津市卫计委要逐步将一次性医用耗材全部纳入挂网阳光采购目录,实行挂网采购。公布谈判参考价格和各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分布,服务医疗机构与耗材生产经营企业议定价格。逐步建立天津市卫计委、发改委、人社局信息共享机制,引导价格合理形成。达到降低耗材价格、合理控制用量、减轻患者负担的改革目标。探索建立一次性医用耗材基准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试行一次性医用耗材基准价格管理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17〕6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