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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74案例中近8成器官捐献人家出于经济考量

2013-10-21 10:28:42 来源:正北方网

“等待救治医院完全减免欠费”

“3万多元对于大医院而言不是大数,对我们家庭而言简直就是天文数字” ——— 捐献者父亲老林

41岁的老林来自四川汶川地震灾区,独子在穗发生意外中毒时,不足5岁。孩子在被送往大医院进行抢救时,他已经没什么支付能力。孩子的医疗保障搞没搞他不知道,即便有,那也是出了县就会减少报销额度的新农合,难以支撑急切的需要。

儿子病情加重,病情走向脑死亡,欠下医药费。医生给了建议,老林在省红会的门前足足徘徊了一个上午。通过红会协调,老林的儿子很快从广州北部的一家医疗机构转送南部一家器官移植中心,等候最终评估。

今年国庆长假最后一天,老林和器官移植医院协商确定:移植医院将其儿子发生在原救助医院的将近5万元医疗费用予以了考虑,决定将补助、抚恤总额定在9万元,意即包含了丧葬、抚恤和原医院的救助费用。

款项陆续到账,老林有了一些想法,他的清贫、困难是显而易见的。原医院未结清部分,他希望原救治医疗机构能酌情减免,“如果不是孩子的病情走到这一步,我不会捐献的。走到这一步的最主要原因就是经济上考虑”。

按照救治医院的要求,他很快就开好了经济状况等方面的证明。但救助医院最终找到了移植中心,移植中心又找到了老林。老林这时的想法特别简单,“3万多元(医疗欠费),对于大医院而言不是大数,对我们家庭而言简直就是天文数字。”

老林在等待协商结果,他希望的结果就是,原救治医院发生的欠费能够完全减免。

“捐献补助拿到手一度很心虚”

“这钱拿到手里,我一度很心虚,媒体采访时我都有点担心拿这事来说” ——— 捐献者母亲刘女士

在广州白云打工的刘女士有两个儿子,严重的脑部肿瘤夺走了幼子生命。在儿子前期治疗期间,积蓄加外借款项,刘女士和丈夫竭尽所能去挽救孩子的生命。直到脑死亡判定下来,夫妻俩决定代儿子进行器官捐献。

刘女士捐献前还考虑到了孩子的归葬问题,“他父亲那边明确表示不能葬在那里,带回我老家倒是可行,但年迈的外公、外婆难以接受外孙死亡这事,将其遗体或骨灰运回,只会刺激年迈的老人”。她和丈夫商量后,决定将孩子的遗体都予以捐献。凭吊孩子的地方,仅限于纪念园区一根柱子,上面刻着幼子姓名。

按照捐献人所在器官移植中心的说法,刘女士的捐献一直是未附带任何要求的。但在捐献完成后,该中心还是按孩子在住院期间花费6万多元的标准,予以了抚恤、补贴。刘女士和丈夫没有拒绝。

“这钱拿到手里,我一度很心虚,有媒体采访时,我都有点担心拿这事来说”,刘女士本月7日在接受南都记者回访时表示,但在现实中,这笔钱仅等于手术前的积蓄加借款,他们目前依然租住在拥挤、逼仄的出租屋里,从事着繁重、简单的工作。

专家声音

“绝大多数器官移植来自弱势群体”

中大社会学与人类学学院医学人类学副教授余成普博士,曾长期关注广东的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并对个别捐献案例进行了追踪调查。“目前广东发生的器官捐献中,绝大多数来自社会底层人士,属社会弱势群体”,余成普表示,这一类人群的捐献行为,势必会有经济上的考虑。

这一特性,就决定了器官移植中心在获取器官前,必须理顺相应程序,这样才能规避买卖器官的非议。比如,移植中心可实现指定统一的人道补偿标准、抚恤额度和种类,丧葬补贴等拟给予捐献者家属的权益。在其进行器官捐献前,移植中心、协调员不能主动挥舞这些经济杠杆去加以诱导。对于有主动捐献意愿的,在其完成器官捐献工作后,方才主动告知家属具有的权益,然后由家属逐一进行申请。

有需要的贫困捐献者家属,可根据应有的权益,申请相应的抚恤、补助。这既杜绝了经济上的刺激诱导,从而导致有买卖器官的嫌疑,又保证了捐献者在人道关怀方面的公平性。

余成普同时表示,器官移植中心或协调员在捐献者遗体的处置上,应首先尊重丧葬习俗,尽力弥补因器官获取而对遗体外表、仪容造成的伤害,并应为捐献者提供统一的纪念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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